索引号 11341702003256562G/202012-00078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云梯畲族乡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12-08 13:38
发布文号 关键词 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云梯乡人民政府 主题导航 民政、扶贫、救灾
信息名称 【政策简明问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内容概述

【政策简明问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1.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2.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根据社会单元,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3.什么是急难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4.什么是支出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原则上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5.什么是临时救助家庭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4)县市区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6.什么是临时救助个人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

(2)因突发重病,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不及时接受治疗可能身体残疾或有生命危险的个人。

(3)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可能出现伤害自己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个人。

(4)县市区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个人。

上述个人对象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市区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方式有哪些?

根据救助对象、救助事由以及紧急程度,临时救助受理方式有两种:依申请受理、主动发现受理。

8.依申请受理的程序是什么?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证明材料。

9.主动发现受理是怎样规定的?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难处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难处境。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10.临时救助审批程序有哪些?

根据急难程度,审批临时救助可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种方式。

11.一般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支出型救助对象适用于一般程序。具体规定是:

(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应自收到困难家庭或个人书面申请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通过入户调查、走访邻里等方式进行逐一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2)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张榜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原则上,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12. 紧急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先行救助、后置审批”,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并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13.临时救助审批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救助金额500元以下的(含500元),县级民政部门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救助金额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超过5000元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报县市区政府审定。

14.支出型救助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对象条件的,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基本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15.急难型救助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500元以下(含5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具体分类分档,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细化设定。

16.临时救助的救助方式有哪些?

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转介服务三种方式给予救助。

(1)发放临时救助金。各地要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应完善资金发放手续、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2)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发放过程中应严格发放程序、建立工作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

(3)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帮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17.临时救助与慈善救助怎样衔接?

(1)建立需求导向机制。各地要以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为导向,探索建立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的衔接机制,通过慈善救助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教育、医疗等个人自付费用。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地要将临时救助日常工作中获得的救助对象慈善需求信息,在征得救助对象同意的前提下,主动提供给慈善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3)建立激励扶持机制。各地要通过政府委托、协商、奖励、补贴等方式,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慈善组织,广泛动员慈善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

18.对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是怎样规定的?

临时救助备用金按照乡镇行政区域内户籍人口每人1元的标准,每年年初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财政部门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向乡镇惠农专户预拨。乡镇人民政府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15日前向县级民政部门核销。临时救助资金不足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提出申请,县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需求予以续拨。

19.“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如何建立?

(1)统一窗口名称,规范服务标准。依托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便民大厅、政务大厅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申请“一门受理”的综合性服务平台,及时受理、转(交)办、转介困难群众的申请事项。市州可在政务大厅民政窗口增加“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内容,加挂“社会救助综合服务”标识,有条件的市州可单独设置“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统一规范的窗口服务标准,统一窗口标识,做到“一明显二到位三上墙”,即:窗口标识明显,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落实到位,救助政策、工作职责、办理流程上墙,为解决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打造“绿色通道”。

(2)落实工作力量,公开救助电话。可采取增加编制、内部调剂、政府购买服务以及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等多种形式充实“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工作力量。市州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可由市州人民政府政务大厅民政窗口人员兼任,有条件的地方可增加工作人员。各县(市、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从民政、教育、人社、住建、卫计等有救助业务的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并建立轮流值班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通过内部调剂负责落实。各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开通求助受理专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24小时内随时受理困难群众的求助申请。

(3)加强部门协同,规范办理流程。依托已经建立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做好牵头协调工作,在对涉及民政部门的救助工作进一步分解和细化的同时,积极协调卫生计生、教育、住建和人社等部门,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规范衔接流程,确保各项救助政策落实到位。各县(市、区)督促所辖乡镇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出台“一门受理”工作流程、细化救助内容、明确办理办结时限。凡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的申请,必须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登记群众求助诉求,统一填写《县(市、区)社会救助申请、受理、转(交)办、转介单》,并按照“归口负责”的原则转交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办理结果必须及时反馈受理窗口及求助对象本人。各地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办理结果反馈跟踪制和急难求助“首问负责制”,确保困难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及时解决。

20.临时救助资金如何监管?

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对因审核审批把关不严,造成救助对象不准确、救助标准超出审批权限的,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损失。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解读部门:民政所

解读人:王晖

联系电话:476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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