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55631526X5/202012-00132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人社局 发文日期 2020-12-16 11:15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负责人解读
信息来源 宁国市人社局 主题导航 劳动、人事、监察
信息名称 【部门负责人解读】 市社保管理中心城乡居保管理科科长纪蓁同志对宁国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内容概述

【部门负责人解读】 市社保管理中心城乡居保管理科科长纪蓁同志对宁国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7月开始实施,系省级民生工程。为推进此项工作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参照周边县市做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市数次调整了城乡居保政策,陆续颁布了《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2015〕2号)、《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国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2018〕6号)、《关于印发《关于宁国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发 〔2019〕180号)等文件,多次提高城乡居保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政策实施以来,为保障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参保办理程序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特殊人群参保登记的,需提供二级以上重残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宁国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续保的参保人员每年年初只需持社保卡到指定银行存款缴费即可,不用办理其他任何手续。若续保的参保人员有姓名、身份信息、缴费档次等信息变更的,在存款缴费之前需携带相关证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宁国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三、缴费档次及享受政府补贴
  城乡居民按规定每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标准为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共15个档次。省级财政及县级财政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至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50元,缴费1500元补贴170元,缴费2000元补贴200元,缴费3000元及以上档次均补贴260元。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双女户父母参保缴费,市财政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为每人每年增加财政再补贴。
  四、对重残等特殊困难群体代缴政策
  重度残疾人员(二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并发症人员(三等以上)、以及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由市财政按照200元/年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五、计发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25元(中央财政93元、省财政8.5元、市财政23.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积累额÷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终身不变,基础养老金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
  2020年1月开始,年满65-74周岁领取待遇人员,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增加2元;75周岁以上领取待遇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元;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一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
  六、养老金领取条件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专用存折等材料,于到龄当月10日前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参保后自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
  1、年龄在60周岁以上(1951年7月1日前出生)的、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不用缴费,申请参保后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年龄在46--59周岁(1951年7月1日-1965年6月30日出生)的,从2011年起必须逐年缴费,到龄当年也须缴费。同时允许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3、2011年制度启动时,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65年6月30日以后出生)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参保人员在到龄当月未办理好养老金领取手续,或之前未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养老金将延迟发放,直至补缴保险费并办理好相关手续后的次月开始发放,中间未发部分将不予补发。
  七、参保人员身故后处理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在缴费或享受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于30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2015年1月1日后死亡的参保人员(包括未到龄人员和待遇领取人员,不包括企业社保参保人员),死亡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多领取的养老金应当退回,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标准为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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