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52X0/202002-00056 | 组配分类 | 政策性法规文件 |
发布机构 | 宁墩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0-02-20 15:32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社会救助政策,政策性法规文件 |
信息来源 | 宁墩镇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现将《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宣城市民政局宣城市财政局2019年9月24日抄送:省民政厅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民社救字〔2018〕124号) |
关于印发《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现将《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民政局宣城市财政局
2019 年9 月24日
抄送:省民政厅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
为全面落实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政策,根据《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8 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民社救字〔2018〕124号)、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修改<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6 号)及《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标准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9〕69 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保障范围
持有我市常住户口和县级以上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登记为二级及二级以上生活困难且靠家庭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其共同生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程序将残疾人本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二、认定条件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及办理程序按《关于修改<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6号)和《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标准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9〕69 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无法单独立户,由残疾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二)依靠子女供养的无收入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需考虑其成年子女的赡养能力,但成年子女为低保、特困供养、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则不核算对父母的赡养能力。
(三)夫妻一方为重度残疾人或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应将夫妻作为一个家庭单位核定收入,不得按单人户,夫妻拆开进行收入核算。
(四)对需要护理的残疾人,在测算家庭收入时,鼓励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对必要的护理费用予以核减。
三、救助标准
对于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属于城市低保对象的,低保金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发放;属于农村低保对象的,低保金按A 档计发。
四、办理程序
(一)因病支出型贫困家庭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审核、审批、救助金发放、监督管理等程序,依照《关于修改<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9〕56 号)、《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标准的指导意见》(皖民社救字〔2019〕6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明显符合低保条件的重残家庭,可以实行民主评议后置,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
五、管理措施
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获得低保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的动态管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一年复审一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复审情况,及时核定保障金额,提出继续救助或停止救助的建议,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按时参加复审的低保对象,县级民政部门可直接取消其低保,并停发低保金。定期将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残疾人相关信息通报同级残联,做到信息共享。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宣城市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宣民社救〔2017〕9 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