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28514493N/202402-00190 | 组配分类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
发布机构 | 南山街道办事处 | 发文日期 | 2024-02-06 11:37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
信息来源 | 南山街道办事处 | 主题导航 | 民政、扶贫、救灾 |
信息名称 | 【政策与标准】关于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指导意见》(皖发〔2011〕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提高2015年度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如下: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5年度宣州区、郎溪县、宁国市、泾县、绩溪县、旌德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450元/月、人。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指导意见》(皖发〔2011〕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提高2015年度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5年度宣州区、郎溪县、宁国市、泾县、绩溪县、旌德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450元/月、人。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15年度宣州区、郎溪县、泾县、绩溪县、旌德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210元/月、人;宁国市按安徽省城乡低保统筹试点方案要求调整为360元/月、人。
请各县市区按通知要求,于2015年10月份前执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