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99802061L/202110-00019 组配分类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发文日期 2021-10-08 10:03
发布文号 关键词 行政处罚,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 主题导航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信息名称 市场监管局2021年9月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内容概述

市场监管局2021年9月药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宁国市小芸药房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81MA2WBGGW76 张小芸 宁市监处罚〔2021〕1-52号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021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宁国市小芸药房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药房柜台桌面的处方药登记簿8月2日至8月6日只登记了替米沙坦片和复方党参片,现场也不能提供销售处方药的处方单。该药店8月4日的销售明细显示该店仅8月4日就销售了阿莫西林胶囊、缬沙坦分散片等多种处方药。宁国市小芸药房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建议立案调查。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 1.警告;
2.罚款叁佰元。
0.030000 2021/9/15 2099/12/31 2022/9/14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当事人暂未缴纳罚款 1 一年 341881 2021/9/16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南极乡卫生院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2341702486343678C 黄辉 宁市监罚字﹝2021〕 5-8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 2021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南极乡卫生院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卫生院急诊室、化验室和西药房货架上共发现了3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4种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记录并拍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过期药品及过期医疗器械“金环”牌无菌医用缝合针(批号:20U0608J)1盒,(批号:20T0824)13盒,(批号:20T0806J)36盒;“麦瑞科技”牌一次性采样拭子20支;“蓝梦孕知”牌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试纸(胶体金法)98袋;医疗器械“Labtub”牌真空采血管促凝剂4支,“信龙”牌炉甘石洗剂20瓶;“辰欣”牌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8支;“天丰”牌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9支;2.处以人民币16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1.600000 0.049722 2021/9/28 2099/12/31 2022/9/27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未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9/30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宁国市南极乡龙川村卫生室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52341881MJB137161C 朱长青 宁市监罚字﹝2021〕 5-10号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项 2021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南极乡龙川村卫生室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卫生室治疗室和药房货柜里共发现了1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5种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记录并拍照,在报经领导批准后对超过了有效期医疗器械依法扣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1.没收过期药品及医疗器械“华佗”牌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0.35×25mm)39支,“华佗”牌一次性使用无菌针灸针(0.35×40mm)43支,“春连”牌医用棉签、棉球8袋,“瑞京科技”牌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5袋,“恒生”牌一次性使用医用橡胶检查手套2袋,“辰欣”牌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2支;2.处以人民币12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1.200000 0.003710 2021/9/28 2099/12/31 2022/9/27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341702099802061L 未执行 1 一年 341881 2021/9/30 公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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