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6475761XE/202404-00095 | 组配分类 | 耕地地力保护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4-04-09 18:32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宁国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补助申请指南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主题导航 | 农业、林业、水利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补助申请指南 | 内容概述 | 一、补贴依据1、《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2、《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皖财农〔2021〕421号);3、《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农〔2023〕1448号);4、《宁国市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财农〔2024〕193号)二、承办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办公室、财政管理办公室、宁国市财政局、宁国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 |
一、补贴依据
1、《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农〔2016〕857号);
2、《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补充通知》(皖财农〔2021〕421号);
3、《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农〔2023〕1448号);
4、《宁国市 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财农〔2024〕193号)
二、承办机构
乡、镇、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办公室、财政管理办公室、宁国市财政局、宁国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服务中心)。
三、补贴对象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四、补贴范围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面积为准,不计算复种面积。以下情形不予补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包括:用于农作物工厂化栽培所建的大棚、日光温室、智能温室、育种育苗场所;养殖池等水产养殖类生产设施用地;无害化处理、尾水处理设施等畜禽水产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农资农机具存放、检验检疫等用于作物种植类辅助设施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中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五、补贴标准。
全市资金总额 1547 万元,亩均补贴标准由财政局会同农业农村局根据资金总额以及符合补贴条件的耕地面积测算确定,市域内执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六、补贴流程
1、以行政村为单位建立农户补贴档案,根据补贴政策要求和土地确权登记补贴面积;
2、乡镇、街道对补贴对象和面积进行审核,制作补贴面积基础信息表,并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上报市农业部门。
4、农业部门审核后编制全市补贴面积统计汇总表,经办人和主要领导签字后报财政部门;
5、财政部门据此测算亩均补贴标准,并发放补贴资金。
七、申请材料
无
八、补贴时限
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发放到位。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咨询方式
1、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办公室
2、县市级:市财政局农业科,电话:4110030;
市农业农村局(种植业中心),电话:4021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