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5970934056/202112-00056 | 组配分类 | 上级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 | 发文日期 | 2021-12-10 15:34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文字解读】《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解读,上级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 |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 主题导航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信息名称 | 【文字解读】《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解读 | 内容概述 |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
2018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 2022 年)的意见》,对完善地方性法规政策提出要求,鼓励各省(区、市)和设区的市制定革命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2018年11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 2022年)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开展省级革命文物保护立法工作。2019年至2021年,省人大常委会连续3年将《安徽省革命文物保护条例》列为调研论证类立法项目。今年7月,省委、省人大根据党史学习教育的最新要求,决定在我省革命文物立法前期工作基础上,加快推进红色资源立法进程,将制定《安徽省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省党史学习教育实践成果转化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及时安排部署。
二、立法目的、意义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色资源保护传承重要指示批示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革命文物等红色资源高度重视、充满感情,每到一地考察,都要瞻仰革命圣地、红色旧址、革命纪念场馆,多次发表重要讲话和指示,强调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弘扬革命文化,传承红色基因,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今年6月25日,中央政治局就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举行第三十一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作了重要讲话,强调要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为做好新时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制定出台《条例》,是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大力加强红色资源保护管理传承,持续提升新时代红色资源依法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二)是完善包括革命文物在内的红色资源法规政策的必然要求。我省目前尚无红色资源方面的专门立法,制定《条例》,结合安徽实际对《英雄烈士保护法》《文物保护法》等相关上位规定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既是落实上级文件要求的具体行动,也是完成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立法任务的基本要求。
(三)是破解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难题的现实需要。安徽红色资源丰富,有不可移动革命文物3318处、可移动革命文物1.1万多件(套);还有各级各类纪念设施(场所),重要档案、文献、手稿、声像资料,及有代表性的文学、艺术作品等红色资源,保护传承任务异常繁重。通过立法,将保护管理方面行之有效的举措上升到法规层面,有助于推动和保障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加大资金投入、提升管理水平,切实发挥好红色资源的独特作用。
三、《条例》起草过程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红色资源地方立法工作,省领导将此项立法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党史学习教育重要制度成果,亲自审阅立法工作方案,把关草案重点内容,调度、协调落实联席会议机制等重大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及时调整立法计划,将该项目从调研论证类直接调升至审议实施类,先后多次召开专门会议,听取前期汇报、拟定工作方案、谋划基本框架、商讨主要内容、修改具体条款、开展实地调研,听取基层意见建议。
自7月12日起,由省委宣传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教科文卫工委、省党史研究院、省司法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11家单位17人组成的起草组,强力推进,于8月5日完成《条例(草案初稿)》起草工作;在对省直、相关市(县)、单位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专家论证、集中改稿,于9月初将《条例(草案送审稿)》提请省政府第154次常务会审议,并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第30次会议审议、修改,于11月19日通过。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条例名称
有别于其他省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我们用了《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条例》,理由:一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色资源的系列重要讲话,按保护、管理、运用的顺序表述,强调保护是首要任务;二是从语法逻辑上分析,管理是保护的题中应有之义,弘扬是传承的同义反复,用“保护和传承”,言简意赅。
(二)关于框架篇幅
《条例》共8章54条,除总则、附则外,分别为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弘扬、合作协作、保障措施、法律责任。
(三)关于立法目的
开宗明义点出立法宗旨,即为了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用好红色资源,赓续红色血脉,弘扬安徽作为中国革命的重要策源地、人民军队的重要发源地的光荣传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把革命先烈流血牺牲打下的红色江山守护好、建设好。明确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弘扬、合作协作以及相关保障措施;对红色资源作出特别界定,即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时期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四)关于主要任务
规定加强红色资源的专项调查、抢救和征集工作,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并实行动态调整;市、县人民政府设置纪念标识和保护标识;本着“保护为先”的理念,进一步明确保护责任人及其保护义务;细化完善保护单位规划编制、保护范围和原址保护等基本要求;规定了在保护范围内禁止性的行为。通过纪念活动、理论研究、展览展示、场馆开放、红色宣传、创作传播、红色教育、红色旅游等多种形式,加强红色资源的活化利用;明确了加强长三角和中部区域合作、片区合作、研究合作、创作合作、馆际合作、旅游合作等各种合作协作形式,大力推动和保障革命精神的弘扬、红色基因的传承。
(五)关于保障机制
建立党委宣传部门牵头,党史研究、档案、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为主要成员单位的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联席会议机制。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红色资源保护和传承的组织工作,落实综合协调、评价评估、督促检查、公开公布以及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教育等主要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六)关于创新举措
坚持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引领。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色资源的系列重要论述指示批示为根本遵循,贯穿于条例起草的全过程和条例文本的各章节。坚持高质量完成,打造精品力作。注重红色资源政治属性和历史属性的统一。鉴于红色资源较之革命文物形式种类更多样、管理部门更多元、工作机制更复杂,条例注重分类保护、分级管理和科学合理运用,框架设计更加周全、内容安排更加丰富。结合我省实际,体现安徽特色。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推动大别山精神、新四军精神、淮海战役精神、渡江精神、小岗精神等研究阐释。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做好见证鄂豫皖苏区、新四军浴血抗战、刘邓大军千里跃进大别山、淮海战役、渡江战役、治淮工程、农村改革等伟大斗争、伟大贡献的历史事件、革命运动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场所)、重要人物的故居、旧居、墓地等红色资源的保护传承。
五、解读联络部门及方式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厅 革命文物处,联系人:尤浩,联系电话:0551-62999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