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60X/202406-00163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划目录和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4-06-01 09:19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行政规划,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行政规划目录和流程图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 主题导航 | 国土资源、能源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规划分表 | 内容概述 | 事项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行政规划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行政规划 |
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 |
1、编制阶段责任: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规划 |
拟订全省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林业发展规划。下级林业发展规划依据上级林业发展规划编制。 |
1、编制阶段责任: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