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34952262G/202109-00074 | 组配分类 | 其他权力目录和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1-09-20 11:14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应急局 | 主题导航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信息名称 | 应急局其他权力分表 | 内容概述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 依 据 |
实施条件 |
程序 |
1 |
其他权力 |
应急预案的备案 |
应急预案初次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
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相关内容 |
1.受理: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选择宁国市应急局,进入,点击“在线办理”,提交材料,综合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将申报资料与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
应急预案修订后重新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七条: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
符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七条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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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权力 |
事故隐患的统计报告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07年第16号)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
符合《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07年第16号)第十四条相关内容 |
1.受理: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选择宁国市应急局,进入,点击“在线办理”,提交材料,综合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将申报资料与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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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权力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首次备案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第5号令)第十八条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第5号令)第十八条相关内容 |
1.受理: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选择宁国市应急局,进入,点击“在线办理”,提交材料,综合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将申报资料与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期满后重新备案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第5号令)第二十二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
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第5号令)第二十二条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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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有关事项变更后重新备案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第5号令)第二十三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
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第5号令)第二十三条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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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注销备案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第5号令)第二十四条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在终止生产、经营后3个月内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
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第5号令)第二十四条相关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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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权力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相关内容 |
1.受理: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选择宁国市应急局,进入,点击“在线办理”,提交材料,综合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将申报资料与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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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其他权力 |
对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予以取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相关内容 |
1.受理: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选择宁国市应急局,进入,点击“在线办理”,提交材料,综合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将申报资料与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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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权力 |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十九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相关内容 |
1.受理: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选择宁国市应急局,进入,点击“在线办理”,提交材料,综合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将申报资料与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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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权力 |
自然灾害救助对象审核 |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财建〔2020〕948号)第八条第二款: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含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要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
符合《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八条相关内容 |
1.受理: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选择宁国市应急局,进入,点击“在线办理”,提交材料,综合窗口工作人员负责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将申报资料与材料目录进行核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