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5970934056/202303-00060 | 组配分类 | 行政强制目录和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广播电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3-24 16:35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强制分表(含实施依据、条件、程序),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行政强制目录和流程图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文旅局(市广电新闻出版局) | 主题导航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强制分表(含实施依据、条件、程序) | 内容概述 |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子项实施依据条件程序1行政强制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财物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从事出版活动的有关物品1.《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2.《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条件 |
程序 |
1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财物 |
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从事出版活动的有关物品 |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和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
查封或者扣押与违法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有关的场所、专用工具、设备 |
违反《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和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
查封与违法从事电影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
违反《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