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9141/202202-00008 | 组配分类 | 上级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科技局 | 发文日期 | 2022-02-08 08:57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培训,机构,校外,科技类,安徽省,审批,管理,试行,登记,部门,明确,要求,举办者,教育厅,设置,标准,负担,制定,流程,名称,上级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科技局 | 主题导航 | 科技、教育 |
信息名称 | 解读关于《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 | 内容概述 | 一、政策背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参考《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制定《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 |
一、政策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参考《安徽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教育厅共同制定《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文件制定的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5.《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
6.《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7.《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8.《关于进一步明确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学科类和非学科类范围的通知》;
9.《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10.《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等。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落实国家和省“双减”政策要求,制定规则和流程,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范围,划定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明晰有关部门职责及审批设立流程,从严审批、规范管理我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遵循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关注中小学生科学思维和科学精神的引导和培育,不断提升青少年对科学技术的兴趣。
三、文件起草过程
2021年10-11月,在摸底排查全省现有科技类培训机构的基础上,参考有关省市做法,结合本省实际,起草《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办法(试行)》初稿;12月,广泛征求省直有关单位、各市科技行政部门等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并通过合法性审查。与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等单位共同会商讨论,对文稿进行统一规范,形成《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送审稿)》《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送审稿)》。经履行相关审批流程,联合省教育厅印发。
四、工作目标
规范我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加强中小学生科学思维和科学精神的引导和培育,不断提升青少年对科学技术的兴趣。
五、主要内容
(一)《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共十章三十八条:总则、举办者、名称与章程、组织机构、办学投入、培训场所、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审批登记、附则。
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制定背景和本标准适用范围及属地管理性质。明确培训机构为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实施的,从事编程、机器人、科学实验等科技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第二章举办者共4条,明确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人、自然人所需具备的条件,并对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提出要求。
第三章名称与章程共3条,要求培训机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并制定章程和配套管理制度。
第四章组织机构共5条,对培训机构设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事会等提出要求。
第五章办学投入共3条,对举办培训机构须具备的资金、资产投入明确要求。
第六章培训场所共5条,对设立培训机构的场所、楼层、面积明确具体要求,培训机构单独培训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建筑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参照《中小学校设计规范》要求,明确招收小学生的培训机构,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招收中学生的培训机构,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
第七章从业人员共6条,参照《安徽省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对培训机构的管理人员、教学人员、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作出明确,要求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或具备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并明确师生比不得低于2%。
第八章培训内容共3条,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配备相应教材,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培训机构应当选用正式出版发行的教材。自编教辅材料应符合《安徽省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实施细则》要求。
第九章审批登记共2条,规定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和年检制度。明确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所在县 (市、区)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按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要求进行法人登记。
第十章附则共3条,明确科技类培训机构一年内按照新的设置标准重新审核登记。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二)《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共有名称预审,办学申请,审核,法人登记、备案办结,变更、退出或注销等六部分内容。
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审核后,向属地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办学审批通过后,举办者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安徽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立核准书》及其他法定登记材料,办理法人登记手续。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后,至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同时对培训机构的变更和注销提出相关要求。
六、创新举措
省科学技术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等3家单位共同对设置标准和审批流程进行统筹,尤其是对审批流程进行统一设计。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和业务培训,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审批、加强监管,并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执法检查。强化风险意识,将“双减”风险防控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统筹管理。及时总结分析,适时推广好经验好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