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263J/202207-00016 | 组配分类 | 意见征集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 发文日期 | 2022-07-15 09:13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关于调整宁国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征求意见)公告,意见征集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发改委(市粮储局) | 主题导航 |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宁国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征求意见)公告 | 内容概述 |
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定 价目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以及《宁国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宁办发[2020]3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宁国市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调整事项征求意见公告如下:
一、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非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以及前期物业中除物业公共服务费以外的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物业类型和物业服务等级制定基准收费标准,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各等级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有电梯的住宅A级1.4 0元/m²·月、B级1.3 0元/m²·月、C级1.20元/m²·月、D级1.00元/m²·月;无电梯的住宅A级 0.80 元/m²·月、B级 0.7 0元/m²·月、C级0.60元/m²·月、D级0.45元/m²·月。
二、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中包含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公共能耗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向业主分摊。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将电梯及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能耗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电费纳入物业公共服务费中,总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上述同等级收费标准;总收费标准低于上述同等级收费标准的,如需上调,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报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备案后执行。
四、普通住宅小区内别墅、排屋、花园洋房住宅和商业门面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原则上参照同等级有电梯住宅公共服务费标准执行。因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范围差异,难以参照的,也可由物业服务企业和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按照质价相符原则,报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备案后执行。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堆放,并承担清运费用,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据实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告知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六、本次公告时间为7月15日至8月15日,如有意见或者建议,请拨打市发改委价格科电话0563-4022250或发送邮件至1120553228@qq.com邮箱。
附:《宁国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划分指导标准》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