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36XQ/202210-00093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发布机构 | 港口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2-10-17 10:06 |
发布文号 | 港政〔2022〕256号 | 关键词 | 关于印发《港口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级政府文件 |
信息来源 | 港口镇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港口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关于印发《港口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
现将《港口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0月17日
港口镇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便捷高效、平稳有序”的基本原则,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实现“应保尽保”。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一)本市常住人口及未成年子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不含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继续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含3个月)参保缴费的,缴纳个人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后参保缴费的,按当年人均筹资总额缴纳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补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且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按当年人均筹资总额缴纳参保费用,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
(四)当年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等特殊群体;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当年度大学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已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或连续稳定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得重复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
二、缴费标准
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2023年度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含大病保险110元),人均筹资总额为960元。对特殊群体人员实行资助缴费,所需资金由各主管部门按规定承担。鼓励一般村(居)民集中缴费期内参保缴费,非集中缴费期内需遵照相关政策按人均筹资总额缴纳参保费用。
(一)医疗救助对象资助、缴费标准
1.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2.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315元,个人缴费35元;
3.返贫致贫人口给予定额资助280元,个人缴费70元;
4.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定额资助175元,个人缴纳175元。
(二)其他资助对象资助、缴费标准
1.重点优抚对象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2.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给予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
4.农村独(双)女困难户给予资助315元,个人缴费35元;
5.重度残疾人给予资助315元,个人缴费35元。
(三)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残疾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农村独(双)女困难户参保金由社事办负责对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参保金由农业农村办公室负责对接;重点优抚对象参保金由退役军人事务站负责对接。具有多重身份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资助。
三、缴费方式
(一)集中缴费期
为方便参保人缴费,2023年度集中缴费期筹资同步实施线上线下缴费,线上缴费主要通过支付宝、微信、皖事通等多渠道实现。
各村(社区)要准确核实辖区内参保人员基本信息,指导缴费人线上线下缴费,确保“应保尽保”,线下缴费仍由各村(社区)集中代征。由于重复缴费、缴费人待遇享受期前死亡等原因需要办理退费的,由镇社事办于集中征收期结束后按有关要求统一办理。
(二)非集中缴费期内
“落地”新生儿、职工医保中断人员、当年退役军人及未就业配偶、大学毕业生、刑满释放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市民之家医保窗口参保缴费。
动态新增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和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人口中未参保的,可在身份认定后由归属村(社区)申请办理参保缴费。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10月上旬完成)
各村(社区)应对2023年度居民医保征缴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多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意义、缴费标准、待遇保障政策等,做到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集中征缴阶段(11月底完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按年缴费,设立集中征缴期,集中缴费期限为2022年10月15日至11月30日;鉴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春节集中返乡的实际,该群体缴费时间可延长至2023年2月底。待遇保障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信息录入阶段(12月15日前完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缴期结束后,镇医保经办员及时核对信息,录入医保系统,各村(社区)经办人员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四)年度内缴费阶段(2023年全年)
各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应在2023年内做好参保政策宣传、信息核对及新增特殊人员数据传递工作,及时办理未参保特殊人群的补缴手续,确保特殊困难群体应保尽保。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成立以分管副镇长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各村(社区)具体经办人员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陈水菱、杨波担任办公室成员。各村(社区)、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一)各村(社区)承担辖区内村(居)民参保工作主体责任,负责本辖区参保工作宣传引导、组织实施和定额补助对象个人缴费征收等工作。尤其要加强对重度精神病人等重点对象的摸排,并安排专人负责对不会使用信息化缴费的群体线下缴费工作,确保特殊群体应保尽保。
(二)财政办负责各类资助资金划拨工作,按时足额落实各级财政配套补助资金。
(三)社事办负责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等特殊群体、农村独(双)女困难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和重度残疾人信息的审核工作,按政策落实以上人群的资助参保工作。同时,负责指导督促全镇各类学校宣传、推进在校学生参保工作。
(四)农业农村办负责认定返贫致贫人口、监测防止返贫人口的信息及审核工作。
(五)退役军人事务站负责重点优抚对象信息的审核工作,按政策落实重点优抚对象的资助参保工作。
(六)派出所负责提供人口户籍信息,对人员信息查询提供协助。
六、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城乡医保筹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责任分工,认真细致地做好征缴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8%以上的目标要求。
(二)强化培训,广泛宣传。提前谋划,细化征缴流程,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多形式全覆盖做好宣传工作,引导广大村(居)民积极参保,不断提高覆盖面。
(三)强化监督,严肃问责。广开监督之门,多渠道主动公开征缴信息,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监督。对贯彻执行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1: 2023年港口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任务表
附件1
2023年港口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任务表
单位:人
村(社区) |
户籍人口 |
目标任务数 |
港口村 |
4887 |
3910 |
山门村 |
4525 |
3620 |
凉亭村 |
4498 |
3598 |
五磁村 |
3939 |
3151 |
灰山村 |
3563 |
2850 |
太平村 |
4512 |
3610 |
西村 |
1162 |
930 |
港口社区 |
2475 |
1980 |
新村社区 |
2596 |
2077 |
合计 |
32157 |
25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