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3255124U/202110-00082 组配分类 政策法规文件
发布机构 宁国市民政局 发文日期 2021-10-19 14:53
发布文号 关键词 加强、改进、临时救助,政策法规文件
信息来源 宁国市民政局 主题导航 民政、扶贫、救灾
信息名称 【上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内容概述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救急难”机制的主要承接制度,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

【上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 (市、 区 ) 民政局、财政局: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救急难”机制的主要承接制度,是保障困难群众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近年来,我市全面推进临时 救助制度建立和实施,较好地解决了城乡居民临时性、突发 性、紧迫性基本生活困难,在兜住民生底线、开展救急解难 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临时救助工作还不同程度存在救 助时效性不强、救助水平偏低、制度效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 根据中央和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文件,以及新修 订的《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 77 号 )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

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明确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突发、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 续的总体思路,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 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 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 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最后一道防线,切实保障困难群 众基本生活权益。

、完善政策措施

( 一 ) 明确救助对象范围。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 象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不针对 特定人群、身份,不受户籍地申请限制,只确定是否发生突 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

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溺亡、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 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它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 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符 合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和因突发公共事件需要 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 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 在提出申请之月前 6 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 ) 提出申请之月前 12 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 3 )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优化审核确认程序。各地要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 优化规范临时救助程序,切实增强临时救助的可及性、时效性、公正性;要通过省社会救助填报系统及时准确报送每月开展临时救助金额及人次,每月报送的救助人次和救助金额 要真实准确。

1.急难型临时救助审核确认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 24 小时内开展 “小额先行救助”,并在 5 个工作日内登记 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2.支出型临时救助审核确认程序。要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审核审批工作一般应在5 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公示时间和财政拨付时间) ,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 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 三 ) 科学设定救助标准。各地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 展实际水平,根据城乡统筹的原则,救助标准可与当地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 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 倍,有条件的地 方可适当提高。具体分类分档的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 ) 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设定。临时救助人数按实际遭遇困难 人数确定。对于同一困难情形、同一救助对象同时符合多种 救助对象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救助。

1.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 视相关医疗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 应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月标准的2-10 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 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 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月标准的2-6 倍。

2.急难型临时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和困难程度,单次户均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低保标准的2-4 倍。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者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 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 四 ) 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各县市区要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采取“物质+服务”方式,综合运用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和提供服务等多种救助,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不断提升救助效益。要为有需求的救助对象及时提供转介服务,使临时救助与相关制度、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物质帮扶与救助服务密切衔接,形成救助合力,增强救助效能。对于急难型救助对象, 可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准度;可通过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时效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及时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临时照料护理、精神慰藉等救助服务。

( 五 ) 加强与慈善救助衔接。各县市区要积极培育发展以扶贫济困等为宗旨的社会组织,广泛动员社会组织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救助的有效衔接,形成资源统筹、相互补充、各有侧重的机制。推动慈善组织设立“救”专项基金,科学规划、设立救助项目,承接经政府救助之后“转介”的个案,切实发挥救急解难的作用,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接续救助。积极探索财政资金引导、 社会力量筹资、慈善组织运作的政社联动模式,搭建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将入户调查、基层社会救助协理、对社会救助对象开展的照料护理、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救助服务 交由社会力量承担,提高临时救助专业化水平。

、健全“救急难”工作机制

( 一 ) 健全急难对象主动发现机制。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落实好村(居) 社会救助协理员、驻村 (社区) 干部、社区网格员等的主体责任,开展经常性走访 活动, 了解、收集困难群众信息,及时发现、报告居民急难 事项,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二)健全“救急难”快速响应机制。各县市区民政部 门要利用社会救助热线,实现窗口受理与热线受理相结合, 畅通困难群众申请救助和报告急难情况渠道。要运用“互联网+”思维进一步做好 “救急难”工作,多方式实现网上的 信息发布、急难信息主动发现和救助申请受理。

( 三 ) 健全重大急难问题协调机制。要依托社会救助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对重大急难个案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 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牵头制定综 合救助方案,充分发挥部门协同作用,加大救助力度,推进 资源统筹,提升综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众各类重大 急难问题,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最大限度防止冲击社会道德 底线事件发生。

( 四 ) 健全社会救助 “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 “一门受理”窗 口建设,统一窗口标识,固定工作岗位,明确部门职责,完善 分办转办流程,建立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理等服 务规范,方便困难群众查找、辨识和求助,推动实现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申请“只跑一次”,建立化解急难问题的 “绿色 通”。

三、强化组织保障

( 一 ) 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 区 ) 要积极争取当地 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推动将临时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 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 金投入,深入实施好临时救助制度。要加强社会救助部门之间、社会救助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 织之间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 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县级财政部门要加 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加强监督检查。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临 时救助工作的督促检查,结合社会救助“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 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 运用。

( 三 ) 加强资金保障。各县(市、 区 ) 要多方筹集临时 救助资金,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做 好临时救助的资金保障。要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 临时救 助备用金制度,提高救助时效性。

( 四 ) 加强政策宣传。要不断加大临时政策政策宣传普 及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发挥临 时救助制度“救急难、补空白”的政策优势,使各类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宣城市民政局宣城市财政局

2021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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