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728514493N/202402-00215 组配分类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
发布机构 南山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24-02-27 20:26
发布文号 关键词 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
信息来源 南山街道办事处 主题导航 其他
信息名称 【政策与标准】关于印发《宁国市2022年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将《宁国市2022年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政策与标准】关于印发《宁国市2022年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宁国市2022年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国市民政局 宁国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4月26日


宁国市2022年度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省民政厅《困难群众救助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方案》和省民生工程有关要求,为切实改善和保障我市残疾人基本生活,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共同富裕为目标,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建立起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积极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范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范围。具有宁国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纳入低保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范围。具有宁国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

  (二)补贴标准

  从2022年3月份起,全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一级、二级残疾人为每人每月70元,三级、四级残疾人为每人每月6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5元。

  (三)资金筹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通过省以上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对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四)政策衔接

   1、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文件要求,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2、按照《民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民发〔2016〕99号)文件要求,根据一致性、唯一性、对应性原则,对养老、离休以及企业自主发放的生活补贴(津贴)做出的具体规定实施。

  3、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经享受补贴的,不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到户籍地以外接受学历教育的残疾学生,应视为原户籍家庭成员,原则上向原户籍地申领补贴。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按月增发30%的低保金,列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统计范围。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要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等政策的具体衔接。

  (五)动态调整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精神,充分评估残疾人生活困难程度和长期照护需求,建立健全残疾人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使补贴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补贴标准调整情况应当及时通过政务公开栏、信息平台、网络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

  (六)定期复核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市民政局、残联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动态管理,防止重、漏、错现象发生。定期复核和随机抽查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受理。

  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个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残疾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要如实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表》、《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表》(见附件1、2,以下简称《审核表》),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残疾人证及复印件,困难残疾人同时提供低保证及复印件。

  (二)审核审定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申请并对身份、残疾等级、困难证明等进行初审。初审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市残联审核。

  2、市残联审核。市残联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审核汇总表》(见附件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见附件4)报市民政局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3、市民政局审定。市民政局自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并通过与残联、低保等信息系统数据核对。对审定合格的材料,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会同市残联报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审核审定不符合条件的,应逐级退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4、公示。采取长期公示。对审定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市民政局应在官方网站进行长期公示。公示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主要公示申请人姓名、享受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不得公开与残疾人两项补贴无关的信息。公示中发现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经核实后,按规定取消补贴资格并追回已发补贴资金。

  (三)补贴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按月打卡发放。对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市民政、残联报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后,由市民政局将资金尽快按月打卡发放至补贴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发放时间为每月25日前。

  (四)跨省通办。根据《关于全面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的通知》(皖民务函〔2021〕103号)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审核时限切实开展“跨省通办”业务。采取异地代收代办方式,实行“全程网办”,统一使用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跨省通办”申请,简化补贴申请受理环节,实现“马上办、就近办、一地办”,进一步提升残疾人获得感。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部门职责。民政部门负责对经残联审核合格的补贴对象汇总花名册进行审定,并对补贴对象家庭困难等情况进行审核,做好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残联组织要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严把残疾等级关,做好相关审核工作。财政部门加强对两项补贴资金的保障和监管。

  (二)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全面运行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建立完善两项补贴对象档案,做到一人一档。补贴对象死亡或迁出本省的、困难程度变化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及时停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因医学治疗或康复训练后残疾程度减轻达不到重度残疾标准的,及时停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实施。

  (三)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大对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的督促检查力度,省、市将不定期对各地补贴发放情况进行督查。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工作不负责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政策宣传。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和办理程序,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政策知晓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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