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1679/202206-0006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22-06-03 14:47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执法 依据,执法依据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水利局 | 主题导航 | 农业、林业、水利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水利局行政执法依据 | 内容概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政监督检查制度,加强水政专职执法队伍建设,依法实施水政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