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124U/202212-00018 | 组配分类 | 相关规章制度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民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2-12-09 16:12 |
发布文号 | 皖民养老字〔2020〕44号 | 关键词 | 无,相关规章制度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民政局 | 主题导航 | 民政、扶贫、救灾 |
信息名称 | 【上级文件】安徽省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办法 | 内容概述 | 各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为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完善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进一步推动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精神,经安徽省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研究,省民政厅等12部门联合制定《安徽省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 |
各市民政局、市委编办、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
为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完善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 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进一步推动我省养老服 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精神,经安徽省养老 服务厅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研究,省民政厅等12部门联合制定《安徽省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办法(试行)》,现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民政厅 中共安徽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应急管理厅 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0年6月5日
安徽省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办法(试行)
为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完善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 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进一步推动我省养老服 务高质量发展,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精神,经安徽省养老服务厅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依法开展养老机构直接登记
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 张以上的机构。养老机构应当 符合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和规范。
(一)社会力量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
申请人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按照简政放权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法人登记。县级以上民政 部门应当明确内部职责分工,由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履行民办 公益性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
(二)社会力量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登记。
申请者依法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业务(经营)范围统一核定为“机构养老服务”。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办理登记时应告知养老机构法人登记后及时到所在地同级民
政部门进行备案。具体登记流程按现行政相关政策办理。
(三)政府兴建养老机构登记。
设立公建公营(公办)的养老机构且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 理暂行条例》及细则等规定的,可以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事业单 位设立登记。采取公建民营形式设立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机构 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具体登记流程按现行政策办理。
港澳台、外国投资者举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机构经营性质依法向相关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办养老机构,按《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 有关要求办理,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社 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依法向其登记的县级 以上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公立医疗机构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由其主管部门研究动议提出申请,按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切实做好养老机构备案管理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主动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材料。规范备案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享受政府扶持
政策,参加养老机构等级评定。
(一)备案机关。
公益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向登记管理机关同级的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经营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向所在地县 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境外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省级人民 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备案,由机构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
(二)备案材料。
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报送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承诺书(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备案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养老机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信息等;
2、服务场所性质;
3、养老床位数量;
4、服务设施面积;
5、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三)备案流程。
举办者应于登记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养老服务业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民政养老服务业务部门受理备案材料 后,对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并提供备案回执,以及本地区现行 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和养老机构相关标准清单;对于备案 材料不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全材料后备案;不符合条件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备案事项变更。
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前 期已获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有效期届满后,按程序办理备案。
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等登记事项,或变更服务场所性质、养老床位数量、服务设施面 积等备案事项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公益性养老机构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的民政部门 办理变更备案;经营性养老机构变更服务场所的,应当向变更后 的服务场所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有 效期届满前,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
备案,原《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应予作废。
医疗机构新增养老机构服务业务的,应到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级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五)备案信息公开共享。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及时通过门户网站、beplay体育赢钱封号 窗口、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公开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政务公开信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已备案养老机构名单。
(六)备案监督。
各级民政养老服务部门在获知本辖区养老机构登记信息后,应主动告知其备案要求。对于登记后30日内已开展服务但未进 行备案的养老机构,应会同同级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现场检查和督促指导。经提醒和检查督促仍然不备案的,列入“黑名单”并按规定予以惩戒。
三、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 内养老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一)落实监管责任。
明确养老机构主体责任。养老机构对本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人力资源等内部管理制度。
强化综合监管责任。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含养老机构)的规划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养老服务设施(含养老机构)的建设情况实施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养 老机构生态环境准入和监督执法等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的备案管理、医疗质量、医务人员执业行 为规范等的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指导养老机构安全 生产监管工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建设,依法对认证机构开展的养老服务质量认证活动、养老服务广告、产品用品、食品药品、价格等实施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 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公安部门依法对养老机构涉嫌借养老服 务名义实施非法集资、诈骗以及其他违法犯罪等行为予以查处。 审计、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做好审计监督和财政 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管
理。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级民政、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应当定期将养老机构登记和备案信息通过工作函等形式共 享给相关职能部门。相关部门获悉养老机构登记信息后,应当根 据职责主动介入事中事后监管。在监管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环 境、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等可能危 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吊销相关证书或撤销登记。发挥各级 养老服务部门联席会议作用,及时研处养老机构监管中遇到的突
出问题。
(三)创新监管方式。
健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推进养老机构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探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 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养老服务黑名单制 度,对于失信被纳入黑名单的养老机构实行重点监管,提高养老 机构失信成本。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 作用,营造守规则、讲信用的养老服务投资环境。鼓励通过政府 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绩效评估、跟踪审计、星级 评定等,将评估、审计、检查、评定结果作为实施养老机构监管
和奖惩措施的依据。
(四)加强宣传公开。
各职能部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将相关法规政策修改的主要内容、改革措施等,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 等加大宣传报道,方便社会公众特别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广大 老年人了解掌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 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和传统美德,营造敬老、助老的
良好社会氛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向职能对应的省级部门报告。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 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 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消防救援
总队按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设置养老机构备案书
2、设置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3、养老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4、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
5、养老机构变更备案书
6、养老机构变更备案回执
7、抄告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