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44XF/202301-00105 | 组配分类 | 权责清单 |
发布机构 | 竹峰街道办事处 | 发文日期 | 2023-01-09 09:14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无,权责清单 |
信息来源 | 竹峰街道办事处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竹峰街道行政裁决分表 | 内容概述 | 权力类型权力事项名称实施依据条件程序行政裁决土地权属争议裁决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2、《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行署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管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条件 |
程序 |
行政裁决 |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
①当事人提出裁决申请。当土地纠纷调解不成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被诉一 方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裁决申请,裁决申请采用书面形式。②调解。土地管理部门在做出裁决以前,要在纠纷当事人之间再次做出调解。调解不成的,即进行裁决。③裁决。裁决前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到场。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法律和调查结果,本着保障合法权益,有利团结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原则,作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