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325644XF/202301-00105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竹峰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23-01-09 09:14
发布文号 关键词 无,权责清单
信息来源 竹峰街道办事处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信息名称 竹峰街道行政裁决分表 内容概述 权力类型权力事项名称实施依据条件程序行政裁决土地权属争议裁决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2、《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行署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管

竹峰街道行政裁决分表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条件

程序

行政裁决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2、《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行署和市、县(市、区)、乡(镇 )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发生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第三十条第一款 农村个人之间、个人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①当事人提出裁决申请。当土地纠纷调解不成时,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向被诉一 方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裁决申请,裁决申请采用书面形式。②调解。土地管理部门在做出裁决以前,要在纠纷当事人之间再次做出调解。调解不成的,即进行裁决。③裁决。裁决前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到场。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法律和调查结果,本着保障合法权益,有利团结和保护土地资源的原则,作出决定。
裁决书要写明以下事项: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姓名、地址,代理人和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诉理由、争议事实和要求;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裁决结果和裁决费用的承担;不服裁决时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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