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32562392/202206-00325 组配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宁国市教体局 发文日期 2022-06-02 16:42
发布文号 关键词 上级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 宁国市教体局 主题导航 科技、教育
信息名称 【新闻发布会解读】《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新闻发布会 内容概述 发布人:省教育厅总督学 吴金辉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首先,向一直以来关心和支持教育工作的媒体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近年来,随着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推进教育督导法治化建设,确保教育督导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势在必行。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条例》有关情况向大家做个简要介绍。一、制定背景及过程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督导工作。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新闻发布会解读】《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新闻发布会

发布人:省教育厅总督学 吴金辉

各位媒体朋友们:

大家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首先,向一直以来关心和支持教育工作的媒体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近年来,随着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推进教育督导法治化建设,确保教育督导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权威性,势在必行。2022年3月25日,《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就《条例》有关情况向大家做个简要介绍。

一、制定背景及过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教育督导工作。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20年2月,中办、国办印发《意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意见》贯彻落实,经省委深改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12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我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教育法》第2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加快构建全省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出台《安徽省教育督导条例》,既是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我省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根本需要,更是助力全省教育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在此背景下,我省启动教育督导立法。2019年12月以来,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在省人大常委会指导及省司法厅支持下,省教育厅会同省有关单位认真开展专题研究,多次组织专家赴上海、合肥、滁州、六安、芜湖、马鞍山、黄山等地调研并召开座谈会,学习外省市经验做法,征求基层一线意见建议,多次组织集中改稿,先后经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2022年3月2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二、主要内容及特色亮点

《条例》从督学、督导事项和实施、督导结果运用、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共6章32条。一是关于教育督导工作的总体要求。主要是明确了法规适用范围、教育督导工作的原则、政府职责、管理体制等方面内容。特别是根据《意见》,明确了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指导与管理,促进教育督导工作更好上下联动、整体推进。二是关于督学。主要是明确了督学的种类、任期、管理、工作保障、考核和激励机制等方面内容。针对督学激励机制问题,《条例》强化了同级政府部门的职责任务,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督学晋升职级或职称,督学从事教育督导的工作量以及工作实绩按照规定作为其职称晋升的业绩成果,督学在实施督导活动中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支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关于督导事项和实施。主要是明确了教育督导的工作内容、形式和频次,以及专项督导或综合督导程序等方面内容。《条例》在与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同时,与国家教育改革相关政策措施保持紧密衔接。针对教育教学中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充实细化教育督导事项,规定了学校党建团建队建工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教育教学环境优化、校长队伍建设、教师人员配备、职称评定、义务教育阶段“双减”政策落实、违规补课行为查处、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教育评价改革、师德师风建设、招生、收费、卫生防疫、学生欺凌防控、家庭教育指导等教育督导事项,力求立法“真管用”,为群众办好“法治实事”。四是关于督导结果运用。主要是明确了教育督导的报告、约谈、通报、激励和问责等制度。一方面,《条例》紧密衔接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深入结合我省教育督导工作实际,规定了督办、要求整改、复查等督导结果运用方式。另一方面,《条例》针对被督导单位在履行教育职责、规范办学、教育教学质量、校园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规定了约谈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等措施。通过综合施策,不断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效。五是关于法律责任。明确了被督导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督学及教育督导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条例》主要特色和亮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同级督政法律地位。过去教育督政一般只面向下级政府,很少实施同级督政,督政作用发挥受到制约和束缚。《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明确了“同级督政”法律地位,有效改变了教育督政只对下级、不对同级的现象,带来更大威慑。在教育督政频次上,《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每年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组织一次综合督导,相较于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应当每5年至少实施一次专项督导或者综合督导”,从时间和频次上进一步强调和要求,便于及时发现市县政府在教育履职中的问题和不足,督促做好整改,切实履行好各项教育职责任务。二是更加聚焦教育热点难点问题。《条例》明确将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列入督导范围,以更好地回应民生关切。《条例》规定将教育经费的投入管理与使用情况、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学校招生、学籍管理、学生资助、义务教育学生减负、卫生防疫、食品安全、学生欺凌防控、身心健康教育、家庭教育等社会民众关注热点问题纳入督导。尤其是将教育热点、难点问题解决和教育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的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三是进一步规范督学管理保障机制。《条例》规定教育督导机构应当配备督学,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命,兼职督学则由教育督导机构聘任。《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符合条件的督学晋升职级或者职称。《条例》还要求建立督学考核和激励机制,完善经费保障机制,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同时定期开展培训,提高督学的督导水平与专业能力,为督学队伍逐步走向专业化轨道奠定了基础,从法律层面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下一步工作

《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施行,我们将重点从三个方面发力,确保《条例》落地见效。一是全面系统抓好《条例》学习宣传。组织全省教育系统开展多层次、多形式培训,让教育系统特别是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条例》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宣传平台,对《条例》开展政策解读,做好宣传报道,提高社会、家长和学校、教师对《条例》的知晓度和认知度,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法治氛围,为《条例》实施打下良好基础。二是多措并举推进《条例》落实落地。全省各级教育部门尤其是教育督导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各方资源,共同做好教育督导工作。完善教育督导机构工作规则,明确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规范议事程序。健全教育督导各项工作制度,推进教育督导程序化、制度化、标准化。认真落实《安徽省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强化教育督导结果运用,保障教育督导“长牙齿”树权威。三是加强《条例》实施情况督查检查。把推动《条例》实施纳入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督查检查内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督促依法处理,增强监督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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