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1679/202301-00005 | 组配分类 | 行政征收目录和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水利局 | 发文日期 | 2023-01-12 16:47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行政征收目录和流程图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水利局 | 主题导航 | 农业、林业、水利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水利局行政征收事项目录(2022年版) | 内容概述 | 序号事项类型事项名称实施机关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行政征收水资源费征收市水利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超额取水的,对 |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征收 | 水资源费征收 | 市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五条“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并缴纳水资源费。超额取水的,对超额部分的水资源费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取水量超额20%(不含20%)以下的,超额部分加收1倍的水资源费;超额20%以上50%以下(不含50%)的,超额部分加收2倍的水资源费;超额50%以上的,超额部分加收3倍的水资源费,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取水,限期改正。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用水户逾期不缴纳水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用水户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缴纳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4.《安徽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水资源费征收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也可由取水审批机关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工程管理单位征收;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水资源费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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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告知阶段责任: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公布的收费目录及文件依据、标准征收费用;
2、审核阶段责任:根据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标准,核算应缴金额;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征收决定,开具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缴款书;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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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减免、取消、增加河道水资源费的;
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3、负责收费的人员,利用收费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4、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河道采砂管理费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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