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MB16862350/202301-00020 组配分类 行政给付目录和流程图
发布机构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文日期 2023-01-17 08:54
发布文号 关键词 行政给付目录和流程图
信息来源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主题导航 国防 / 通知
信息名称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给付目录 内容概述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给付目录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行政给付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1.受理环节责任:县级退役军人局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等。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发放。对不符合条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给付目录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给付目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给付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公布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1.受理环节责任:县级退役军人局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2.审查环节责任: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等。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发放。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解释说明。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或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2.在发放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3.在发放工作中侵犯当事人相关合法权益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 行政给付 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第一款: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1、受理环节责任: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环节责任:审查退出现役残疾军人残疾证、档案材料,残疾评定情况,核对残情信息等。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提交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交由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后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具批复意见。 4、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或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2.违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管理办法》规定评定或批准残疾等级的;3.在评定残疾等级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在评定残疾等级工作中侵犯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相关合法权益的;5.不按规定的要求、程序组织评残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给付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1.《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 令第601号公布 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修订)第十五条: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三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1、受理环节责任: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环节责任:审查退出现役残疾军人残疾证、档案材料,残疾评定情况,核对残情信息等。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提交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交由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后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具批复意见。 4、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或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2.违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管理办法》规定评定或批准残疾等级的;3.在评定残疾等级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在评定残疾等级工作中侵犯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相关合法权益的;5.不按规定的要求、程序组织评残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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