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20032569337/202302-00036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3-02-14 11:34 |
发布文号 | 建市函〔2022〕453号 | 关键词 | 部门文件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城管执法局 | 主题导航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信息名称 | 关于切实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重点工程管理局,广德市、宿松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重点工程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稳经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动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切实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 |
为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和全省稳经济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动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切实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2年全省房屋建筑、轨道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含工程总承包类)投标报价分别低于招标控制价的90%、88%、85%,作为异常低价。各市、省直管县(市)可结合本地实际设置依法可独立发包专业工程的异常低价,招标人可参照执行。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前不少于30日发布招标计划,发布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招标人、项目概况、投资额(或合同估算价)、资金来源和计划招标时间等。
三、规范招标控制价编制活动,招标控制价的组价编制文件原则上应与招标文件同时发布,严禁违规上浮或下调招标控制价。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勘察、设计费或者计费方法,实行定价招标。
四、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预留该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建筑业中小微企业认定应执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相关规定。
五、特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的房建市政工程(含工程总承包类)(见附件1)适用联合体投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联合体投标。
六、勘察、设计招标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勘察方案、设计方案招标或者勘察、设计团队招标。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用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七、各市、省直管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综合评估法的技术评审标准。对诚信履约的评审,要涵盖企业信用评价、企业注册地市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综合实力认定成果等各类因素。合肥、芜湖、蚌埠等有条件的市要积极按照综合评估法三阶段评审流程组织实施(见附件2)。
八、各市、省直管县(市)要结合实际情况,审慎推行“评定分离”。拟采用“评定分离”的房建市政工程,招标人应建立完善定标机制和内控制度,将“评定分离”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按程序报批后施行,并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
九、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制定相关政策,支持鼓励龙头建筑企业与民营建筑企业在合作发展、人才交流、技术支撑等方面依法依规开展结对帮扶工作。
十、各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应持续巩固工程建设领域整治“3+X”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挂靠、人员“挂证”、关键岗位人员违规变更等行为,持续净化招投标市场和建筑市场环境。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纳入我厅工程建设领域整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违规专项治理行动检查范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一年。
附件:1.特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的房建市政工程范围
2.综合评估法三阶段评审流程(2022版)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特大型或技术特别复杂的房建市政工程范围
特大型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技术特别复杂的房建市政工程:
(1)房屋建筑:建筑高度100米以上、单跨跨度39米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10万平米以上建筑物;75米以上大跨度钢结构工程;高度120米以上的高耸构筑物;深度或者高度10米以上的深基坑或者边坡支护(局部开挖面积不一致的,超过10米深度的基坑面积须超过基坑总开挖面积的50%以上)工程;按五星及以上标准设计的宾馆;大型仿古建筑(单体面积1000平米以上);音乐厅、博物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候机楼、会展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采用装配式等新型技术建设的房屋建筑。
(2)市政工程:断面面积超过25平米以上或单洞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工程、单跨45米以上的城市桥梁、直径2米以上的大口径顶管工程、15万吨/日以上污水泵站或雨水泵站、25万吨/日以上的给水泵站、垃圾处理场、高压或者次高压天然气场站及管线工程、液化天然气(LNG)储罐项目、长距离输水隧洞、综合管廊、深度或者高度10米以上的深基坑或者边坡支护(局部开挖面积不一致的,超过10米深度的基坑面积须超过基坑总开挖面积的50%以上)。轨道交通区间车站主体、轨道铺设、监控信号安装、智能化等有特殊专业要求的工程。
(3)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各类实验(检验)室工程。
(4)片区改造的城市更新工程、经省人民政府认定的历史文化街区风貌整治提升及保护修复工程。
(5)其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如:采用曲面幕墙、爆破拆除、建筑物平移、金库、大型建筑物的抗震加固工程、大型网架工程等,以及经5名以上专家论证确定的其他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工程。
附件2
综合评估法三阶段评审流程(2022版)
综合评估法评审分商务文件初步评审、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报价文件评审三个阶段,依次进行。
1.第一阶段为商务文件初步评审,主要评审投标人资格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最低投标资格要求,满足的进入下一阶段。
2.第二阶段为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阶段,主要评审投标人业绩及奖项、施工组织设计(含BIM)、诚信履约等,其中业绩及奖项占比不超过10%(指占总分值的百分比,下同)、施工组织设计(含BIM)占比不超过5%、诚信履约占比不超过5%,评标委员会依据评审标准按照分值高低确定9名及以上单数投标人进入第三阶段。投标人不足9名的,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相应入围比例。
3.第三阶段为报价文件评审阶段,该阶段占比不低于80%。投标人报价触发异常低价的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建市函〔2020〕1073号)第三条执行。经评审后的投标人报价取其平均值,按接近程度计算分值。
4.第二阶段的分值和第三阶段分值相加后,按分值高低取前3名作为拟推荐中标人。
5.合同估算价超过5亿元的房屋建筑或2亿元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第二阶段分值不纳入最后统计分值,以第三阶段最接近平均值的前3名作为拟推荐中标人。
6.对于第一中标候选人,因异议、投诉、举报或监管发现,经调查处理认定不具有中标资格的,应当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中标候选资格,其他中标候选人依次递补,但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之外推荐其他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7.投标人在制作商务及技术文件,不得以任何形式体现其报价,否则做废标处理。
8.各阶段评审标准可由各市、省直管县(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按本通知要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