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MB1919991Q/202304-00001 | 组配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医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3-04-08 16:21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应急管理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医保局 | 主题导航 | 卫生、体育 |
信息名称 | 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省医疗保障信息中心: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1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政策自2023年4月1日起,新冠患者住院费用综合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2023年4月1日后,参保患者入院或在门诊治疗新冠病毒感染产生的医疗费用与其他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医疗救 |
一、调整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政策
自2023年4月1日起,新冠患者住院费用综合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2023年4月1日后,参保患者入院或在门诊治疗新冠病毒感染产生的医疗费用与其他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