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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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宁国市民康大药房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MA2MWGE75G |
宁国市民康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罗军 |
宁市监处罚[2023]9-6号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
2023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位于宁国市独山路中鼎新园区公租房19幢的店内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能提供2023年2月8日销售的处方药前列舒乐软胶囊、头孢克肟胶囊的处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罚款 |
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
0.050000 |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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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3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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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建国大药房山门南路店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MA2N586M9L |
宁国市建国大药房山门南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肖建国 |
宁市监处罚[2023]9-7号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
2023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宁国市山门南路当事人的宁国市建国大药房山门南路店行检查,在当事人电脑的药品销售记录中发现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云丰牌诺氟沙星胶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罚款 |
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
0.050000 |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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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9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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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保德堂药店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MA2N0HEA91 |
宁国市保德堂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
吴万松 |
宁市监处罚[2023]9-8号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
2023年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宁国市宁城南路当事人经营的宁国市保德堂药店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电脑的药品销售记录中发现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阿莫西林胶囊,其行为涉嫌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罚款 |
罚款500元,上缴国库。 |
0.050000 |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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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9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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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致卓口腔诊所 |
个体工商户 |
92341881MA8LM2AP4B |
宁国市致卓口腔诊所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
邓宗繁 |
宁市监处罚〔2023〕2-1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 |
使用劣药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17支,(详见《没收物品清单》) 2、处罚款10000元 |
1.000000 |
0.001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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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13 |
2099/12/31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
主动履行,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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