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7063E/202304-00077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梅林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3-04-05 15:27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梅林镇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 | 梅林镇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文字解读】《梅林镇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方案》 | 内容概述 |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为落实法律规定,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中共宣城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宣城市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管理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农工组〔2020〕3号)《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 |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落实法律规定,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据《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中共宣城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宣城市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管理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宣农工组〔2020〕3号)《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国市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20〕23号),我镇结合本镇实际制定了工作方案。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审批管理机制,根据改革要求,由镇农业农村办牵头,召集自然资源规划(林业)、住建、执法队、水利、电力、交运、生态环境、应急等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就宅基地审批的责任部门、申请条件和用地标准、申请审查程序、审批程序、监督监管手段等进行研讨,经过调研后,于2月下旬起草了《梅林镇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方案》(初稿),经相关领导、部门开会商讨之后进行修改,于3月1日形成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3月2日至4月2日,通过宁国市政府网站等渠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4月3日予以印发。
四、工作目标
一是实现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管理全程监
五、主要内容
(一)厘清部门职责
乡镇是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村庄规划的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设立“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公室”),具体承担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负责履行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查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设计、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审批办公室由乡镇所属的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林业)、住建、城管、水利、电力、交运、生态环境、应急等部门组成。
(二)规范申请审查程序
1. 申请。农村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需提交的材料有: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申请表》;
(2)拟建农房设计选用方案;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公示。村级组织收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征求村民小组意见,提交村两委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拟建农房设计选用方案、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村级组织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3. 审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级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对农户申请、会议记录等材料组织审查。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
4. 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街道)审批办公室统一办理。
(三)规范审批程序
1. 部门联审。镇审批办公室受理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现场勘查、联合审核,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审批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及时参加现场勘查。
2. 乡镇审批。镇根据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镇和村级组织建立宅基地审批管理档案,要求一户一档,并在每个月将辖区内宅基地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林业)等部门备案。
3. 农村宅基地涉及农用地的,根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由镇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
(四)加强全程监管
镇和村级组织要加强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全过程监督,落实“到场”要求,把违法违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一是开工到场;二是 建设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六、创新举措
设置每月10日、20日、30日为当月申报窗口期,快速办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七、保障措施
镇农村宅基地批准服务窗口设在镇农办,镇农宅办、自规所要明确具体工作人员,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各村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和落实具体工作人员,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八、政策咨询渠道
政策咨询部门:梅林镇人民政府
咨询人:孙勇
咨询电话:0563-46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