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9141/202401-00025 | 组配分类 | 上级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科技局 | 发文日期 | 2024-01-11 14:16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上级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 | 安徽省科技厅 | 主题导航 | 科技、教育 |
信息名称 | 政策解读《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 | 内容概述 | 近日,省科学技术厅印发了《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试行)》”)。 |
近日,省科学技术厅印发了《安徽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试行)》”)。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对标二十大要求和安徽高质量发展需求,我省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尚待加强,特别是企业研发机构布局不足。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构建以省企业研发中心为骨干的技术创新平台体系,更好地支撑服务创新型省份建设,特制定《工作指引(试行)》。
二、起草过程
为加快推进企业研发中心建设,省科技厅在学习借鉴浙江等地有关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经验做法的基础上,通过走访调研、座谈交流、书面征集等形式,听取和充分吸纳了各市、省直相关部门、部分企业的意见建议,多次进行修改完善。《工作指引(试行)》于2023年6月27日正式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试行)》分6章,共18条,具体如下。
第一章 总则,共3条。明确省企业研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的功能定位和主要任务。
第二章 工作职责,共3条。明确省科技厅、各市科技部门、依托单位在研发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中职责。
第三章 组建条件与程序,共2条。明确研发中心在申报对象、研发投入、场地设备、人才队伍、创新能力和资金投入方面的要求以及具体的申报组建程序。原则上对依托单位已获得省级以上创新平台认定的,不再认定省企业研发中心。
第四章 运行管理,共5条。明确研发中心的运行管理机制、重大事项变更处置、支持政策措施、运行绩效报告、定期综合评价等具体管理要求。
第五章 责任追究,共2条。明确对依托单位和各市科技部门的责任追究情形和方式。
第六章 附则,共3条。明确研发中心命名规则、管理办法解释权及实施时间等要求。
四、主要创新点
一是本着引导和鼓励科技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推动规上制造业企业研发机构“清零”的出发点,研发中心实行“推荐确认制”,推荐认定权限下放给各市,由各市审核后择优报省科技厅确认。
二是研发中心明确是设在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科技研发机构,与安徽省产业创新研究院形成梯次布局,是我省技术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力量。
三是针对申报单位体量、领域等的不同,分类分级设置了研发强度、研发场地、研发人员等定量指标,同时明确对获得省级二等奖以上科技奖励或承担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攻关任务并取得重大突破的,相关组建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是明确研发中心不与现有省级科技创新平台重复认定,避免多头认定奖补、重复建设等问题。
五、下一步工作
省科技厅下一步将根据《工作指引(试行)》要求,加快启动省企业研发中心建设认定工作,同时做好政策宣贯,加强对各地市和有关单位工作指导,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深度融合的科技创新体系。
政策解读联系人:省科技厅基地处吴量
联系电话:0551-62616083
通讯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安徽路1号省科技厅基地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