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34952262G/202308-00020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3-08-01 09:07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应急局 | 主题导航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信息名称 | 市应急局2023年7月行政处罚办理情况公示 | 内容概述 |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341881075604749R杨*林(宁)应急罚决〔2023〕3号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2、《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定期组织演练,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341881075604749R |
杨*林 |
(宁)应急罚决〔2023〕3号 |
1、《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
浙江中德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未定期组织演练,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
罚款 |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对浙中德钢结构制造公司给予七万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7.5 |
2023/7/7 |
2024/7/7 |
处罚决定日期+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