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55631526X5/202402-00211 | 组配分类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社局 | 发文日期 | 2024-02-02 15:19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就业创业证》申领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人社局 | 主题导航 | 劳动、人事、监察 |
信息名称 | 《就业创业证》证件使用注意事项 | 内容概述 | 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均可办理;《就业创业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未加盖发放专用章和钢印的无效;《就业失业登记证》严禁转借、转让、出租、伪造和涂改。 |
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均可办理;《就业创业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未加盖发放专用章和钢印的无效;《就业失业登记证》严禁转借、转让、出租、伪造和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