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中心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卫生信访工作办法》《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规章,结合中心工作实际,成立“医患关系办公室”(设在医务科),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
一、医患关系办公室职责:
1、统一受理投诉;
2、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3、组织、协调、指导全中心的投诉处理工作;
4、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二、投诉接待与处理程序:
1、投诉接待实行“首诉负责制”。投诉人向有关科室、部门投诉的,被投诉科室、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不得推诿;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科室或部门应当主动引导投诉人到医患关系办公室投诉。
2、医患关系办公室接待人员应当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宁国市妇儿中心投诉登记表》,如实记录投诉人反映的情况,并经投诉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匿名投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投诉接待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稳定投诉人情绪,避免矛盾激化。
4、医患关系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向当事科室、部门和相关人员了解、核实情况,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投诉人,当事科室、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5、对于涉及医疗质量安全、可能危及患者健康、甚至生命安全的投诉,应当立即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和减少患者损害的发生。对于涉及收费、价格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立即纠正。对于情况较复杂,需调查、核实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如受理的投诉事项涉及多个科室,需组织、协调相关科室共同研究,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
6、各科室、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医务科、办公室开展投诉事项调查、核实、处理工作,各科室、部门的负责人为科室、部门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7、涉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告知投诉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解、诉讼等途径解决,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8、对于投诉人采取违法或过激行为的,中心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和市卫健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