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1811-00953 | 组配分类 | 征收土地信息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18-11-28 00:00 |
发布文号 | 宁公告〔2016〕01号 | 关键词 |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收土地信息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国土资源局 | 主题导航 | |
信息名称 | 征 收 土 地 方 案 公 告 | 内容概述 |
宁公告〔2016〕0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宁国市2015年第4批次城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征收集体土地11.7198公顷(皖政地〔2016〕42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本批次用地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
二、被征地村、面积及范围
1、西津街道凤形山村8.4297公顷,其中耕地5.1321公顷、潘村村2.8836公顷,其中耕地2.2591公顷、津北村0.1695公顷,均为耕地。
2、南山街道双龙村0.1747公顷,均为耕地、杨家山村0.0623公顷,均为耕地。
征地范围详见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二、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本次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文件执行。
1、征地补偿标准:农用地4.3240万元/亩、建设用地2.1620万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宁国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请示》(宁政[2015]48号)文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三、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1、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险安置办法。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按照宁国市人民政府〔2007〕87号及政办〔2007〕141号文件要求办理。
四、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宁国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国土分局、宁国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征地补偿、安置补助以及其他补偿权利。
五、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土地范围内新建地上附着物及抢栽、抢种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六、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宁国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土地正式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拦。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1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