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52X0/202401-00115 | 组配分类 | 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
发布机构 | 宁墩镇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4-01-19 09:59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
信息来源 | 宁墩镇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户籍管理】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民族成分变更、更正)业务办理流程服务指南 | 内容概述 | 一、项目名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民族成分变更、更正)二、设立依据《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三、受理部门宁墩镇派出所四、办理条件20周岁以下五、办理程序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申办业务六、申报材料1、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2、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3、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4、户口不在同一户的监护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备注:1、年满八周岁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征得本人同意;2、未满十八周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申报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 |
一、项目名称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民族成分变更、更正)
二、设立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三、受理部门
宁墩镇派出所
四、办理条件
20周岁以下
五、办理程序
申请人携带申报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申办业务
六、申报材料
1、 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证明材料;
2、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3、变更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已办理的提供);
4、户口不在同一户的监护人申报的,还应当提交监护人与变更人的关系证明
备注:1、年满八周岁变更民族成份的,应征得本人同意;
2、未满十八周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申报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年满18周岁的,在其年满18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本人可以依据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4、20周岁以上不得办理民族变更;
5、公安派出所受理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