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486344515H/202309-00007 组配分类 政策通知
发布机构 宁国市商务局 发文日期 2023-09-28 11:09
发布文号 关键词 政策通知
信息来源 宁国市商务局 主题导航 商贸、海关、旅游
信息名称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县域商业行动试点县项目复核暨2023年度试点县绩效评价工作的预通知 内容概述 各市商务局,广德市、宿松县商务局: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3〕109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为做好2022年度县域商业行动试点县项目复核和2023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县域商业行动试点县项目复核暨2023年度试点县绩效评价工作的预通知

各市商务局,广德市、宿松县商务局: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3〕109号)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为做好2022年度县域商业行动试点县项目复核和2023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
一、评价依据
(一)国家财政层面。《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相关绩效目标表等。
(二)国家商务层面。《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通知》(商流通发〔2021〕99号)、《县域商业建设指南》(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3〕109号)等。
(三)省级层面。《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我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22〕288号)、《安徽省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实施方案》(皖商办建函〔2022〕336号)、《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商业建设类型划分标准的通知》《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储备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23〕267号)、《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23〕268号)等。
(四)市县级层面。县级工作方案、资金资产和项目管理办法、工作决策文件、有关标准和规范等,项目执行单位的申报材料、项目合同、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以及财务会计资料、验收报告等材料。
(五)平台信息。商务部县域商业信息管理平台等。
(六)其他方面。其他有关法规、标准和规定等文件。
二、评价对象
省商务厅牵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2022年度试点县开展项目复核、2023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开展绩效评价。商务部将对我省2023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开展综合评价,并抽取部分2023年度试点县开展实地复核。
三、组织实施
(一)完善材料。请各试点县,按照《安徽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县级)》(以下简称“《指标》”,见附件)有关要求,梳理好佐证材料。
(二)开展评价。省商务厅牵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照《指标》要求,采取查阅资料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实施,试点县绩效评价结果体现差异性。2023年度试点县请做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满意度问卷调查表》汇总工作(附件2)。
四、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绩效评价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总分设置为100分,依据所设定的指标逐项计分后确定总得分,将评价结果划分为4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90分为良好,60分(含)-80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较差。
对评定为一般的试点县,将视情减少资金支持比例。对评定为较差的试点县,要求在3个月内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试点县资格,并追回中央财政资金。
五、有关说明
按照《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23〕101号)要求,确定试点县后,再拨付财政资金。2022年度试点县项目复核与申报2023年度试点县绩效评价及项目省级复核、2023年分型县验收工作同步进行。拟10月中旬组织,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联 系 人:徐高峰 联系方式:0551-63540361
电子邮箱:703465371@qq.com(接收电子版材料)

附件:1.申报2023年度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试点县
2.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满意度问卷调查表
3.安徽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县级)


安徽省商务厅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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