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474T/202404-00102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发布机构 | 万家乡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 2024-04-12 10:27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办事指南 |
信息来源 | 万家乡人民政府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临时救助供养标准 | 内容概述 | 救助标准:1.因疾病导致生活困难。 |
救助标准:1.因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给予一次性救助,金额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具体根据个人自付费用的一定比例进行救助,其中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不超过个人自付费用的40%、城乡低保对象及困难户不超过个人自付费用的30%、低收入家庭及其他困难家庭不超过个人自付费用的20%,救助金额靠近取整。
2.因就学导致生活困难。对子女就读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全日制高校的孤儿、低收入家庭、残疾困难家庭以及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额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
3.意外事件临时救助。对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额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
4.其他临时救助。经民政部门调查,确实存在其他特殊困难情形急需救助,但无法适用其他救助制度的,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金额按照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
5.小额临时救助。低保标准4倍以内的小额临时救助,乡镇(街道)可直接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小额临时救助需符合救助条件,填写《宁国市城乡居民小额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纸质材料由乡镇(街道)保管。
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上限为 5000 元。 原则上,一年内同一事由不能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但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提高临时救助标准或给予二次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