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备注 |
王*龙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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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4********3239 |
宁自然资规执罚〔2023〕14号 |
非法转让土地 |
将坐落在中溪镇夏林村八组的宅基地进行非法转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转让土地款人民币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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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023/10/24 |
20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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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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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342524********3213 |
宁自然资规执罚〔2023〕16号 |
在非法转让土地上建房 |
未经批准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建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没收非法财物 |
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两 层砖混结构主体房和一层砖混结构的厨房和餐厅,建筑面积279.86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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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4 |
20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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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方塘乡人民政府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1341702003256386K |
汪*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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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自然资规执罚〔2023〕21号 |
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 |
方塘乡政府于2018年在方塘乡葛村村4组建设的方塘乡水厂及2016年在方塘乡潘茶村4组建设的双村水站,均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的情况。 |
方塘乡政府于2018年在方塘乡葛村村4组建设的方塘乡水厂及2016年在方塘乡潘茶村4组建设的双村水站,均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的情况。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其他-退还土地 |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共计1513平方米,分别退还至葛村村村委会及双村村村委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包含方塘水厂及双村水站管理用房、蓄水池、仓库、膜过滤车间、消毒车间等建筑物,合计建筑面积277.4平方米,均为单层砖混结构建筑。 3、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处罚标准,处罚款15130元。 |
1.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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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4 |
20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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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宁墩镇人民政府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134170200325652X0 |
胡*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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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自然资规执罚〔2023〕13号 |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
建设水厂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2004版)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其他-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面积1620.1平方米。 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4945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5元的处以罚款,计24725元。 |
2.4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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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7 |
20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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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胡乐镇人民政府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13417020032563436 |
汪*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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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自然资规执罚〔2023〕17号 |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
建设水厂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其他-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胡乐镇鸿门村660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60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所有硬化设施。2、对非法占用660平方米的土地,其中耕地264平方米,按照1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2640元;一般农用地396平方米,按照5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1980元;共计罚款4620元。 |
0.4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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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1 |
20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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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云梯畲族乡人民政府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1341702003256562G |
钟*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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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自然资规执罚〔2023〕20号 |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
建水厂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2004版)的规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其他-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砖混结构泵房建筑面积282.6平方米、其他附属物55平方米)。 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798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处以罚款,计7980元。 |
0.7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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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
20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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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南极乡人民政府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1341702764753563W |
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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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自然资规执罚〔2023〕22号 |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
建水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安徽省国土资源系统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其他-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
1、对永宁集镇占地建设的水厂总面积为0.3486公顷(3486㎡),按照每平方米10元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额为34860元;对南极村占地建设的水厂总面积0.0118公顷(118㎡),按照每平方米10元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额为1180元;对梅村村占地总面积0.0377公顷(377㎡),按照每平方米10元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额为3770元,三处违法占地建设总计罚款额为39810元。 2、没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处水厂)3981㎡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物面积详见各勘测定界图)。 3、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981㎡。 |
3.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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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9 |
20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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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中溪镇人民政府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1341702003256300Q |
戴*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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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自然资规执罚〔2023〕18号 |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
建水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四条(2004版)的规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其他-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砖混结构泵房、水池及过滤设备31.8平方米,水站土地硬化80.2平方米)。 3、对非法占用的土地112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5元的处以罚款,计560元。 |
0.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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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
20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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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仙霞镇人民政府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1341702725543467L |
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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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自然资规执罚〔2023〕24号 |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
建水厂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其他-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仙霞镇仙霞村749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749平方米土地上建设的所有硬化设施。2、对非法占用749平方米的土地,其中耕地264平方米,按照10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2640元;一般农用地396平方米,按照5元/平方米的标准,处以罚款1980元;共计罚款4620元。 |
0.4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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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
20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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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万家乡人民政府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13417020032564742 |
张*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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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自然资规执罚〔2023〕23号 |
未经批准,擅自占地 |
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设自来水厂和水站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四十四条规定 |
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其他-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
1、责令退回非法占用土地。共计2524m,退还到万家村村委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水厂建筑面积378.6m,详见勘测定界图)。 3、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的自来水厂合计2524m,按照每平方米10元标准处以罚款,总计25240元。 |
2.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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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30 |
2099/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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