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3256001T/202311-00082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宁国市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3-11-17 17:33
发布文号 关键词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信息来源 宁国市公安局 主题导航 公安、安全、司法
信息名称 关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49号建议的答复 内容概述 程凤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对烟花爆竹禁放令的建议》已收悉,我局十分重视,积极组织开展调研、落实工作。

关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149号建议的答复

程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烟花爆竹禁放令的建议》已收悉,我局十分重视,积极组织开展调研、落实工作。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放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类型。”我市于2020年12月17日出台《宁国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在西津、南山街道办事处全域,河沥溪街道办事处所辖宁宣高速以西区域、汪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市殡仪馆(渡口公墓)、渡口村公墓及渡口村石村自然村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烟花爆竹“由禁改限”危害多。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公安、城管及禁放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协作配合,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也得到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目前“由禁改限”不仅影响政府公信力,在特定时间“泄洪式”燃放烟花爆竹,还易引发火灾隐患和人身伤害事故。此外,城区楼宇人口集中,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导致PM2.5浓度短时间快速上升,空气污染、噪音大等问题严重影响市民健康。

三、可在非禁放区域内燃放。《宁国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仅规定城区禁放范围,并非对全市所有区域予以禁止燃放。为延续春节民俗习惯,增添节日气氛,市民可在非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燃放期间务必注意安全。

谢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您的建议,全力做好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同时欢迎您继续关心、理解和支持公安工作。

负责人:高

二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市政府办公室

经办人及电话:方明辉139****3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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