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定、公告、通报、通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等。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非公文类信息的公开属性审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按照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第四条 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五条 公文公开属性审查过程为:
(一)由拟稿人提出公文公开属性,并在发文稿纸/呈批单上写明该公文“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并标注在文件版记前信息公开选项相应位置,随文送审。
(二)代拟公文的,由代拟部门标注公开属性,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批后,依据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制发程序办理。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该公文的公开属性。
(三)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主办部门牵头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四)无标识公开属性的公文,应退回承办单位重新标注公开属性后办理。
第六条 文件制发后将属性为“主动公开”的公文报送至政务公开工作负责机构,在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开;对依申请公开的的公文,要按照规定,列入依申请公开目录,并在网上公开;对不予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第七条 本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