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9141/202312-00026 | 组配分类 | 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科技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22 15:07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公开制度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科技局 | 主题导航 | 科技、教育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科技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 内容概述 | 第一条为规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规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公开政务信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对下列政务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
(二)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重要会议和活动,阶段性工作部署等;
(三)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科技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四)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指南、管理办法,科技计划招投标项目公告,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情况;
(五)行政审批目录、流程图、结果,行政处罚依据、结果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四条本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责任部门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六条对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在宁国市科技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设立公开栏、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本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条 本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本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组统一领导组织实施,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机关各科室协调配合。科室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本机关各科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