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9141/202312-00033 | 组配分类 | 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科技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22 15:11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公开制度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科技局 | 主题导航 | 科技、教育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科技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制度 | 内容概述 |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宁国市政府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本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宁国市政府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本机关依据部门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接受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依据政府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要求,按照发现及时、处置迅速、责任落实的原则,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五条发现涉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
第六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宣城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宣政〔2006〕7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对未及时澄清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宁国市政府《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