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1XJ/202401-00021 | 组配分类 | 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01-26 11:09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公开制度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司法局 | 主题导航 | 公安、安全、司法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 内容概述 | 为更好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
为更好地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提高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做到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
二、本局信息公开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开办”)组织实施。
三、本办法所称主动公开,是指本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包含需要让社会公众或者管理相对人知晓或参与的事项的信息,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
四、本局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部门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二)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名单及所属单位情况;
(三)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食品安全事件的预警信息;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及应对情况;
(六)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五、本局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本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六、本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在宁国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主动公开信息;
(二)在宁国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页面上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四)在宁国普法微信公众号上公开主动公开信息。
七、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一)各科室在起草文件时应对是否公开和公开属性提出初步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定;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公开政府信息的,由各科室报送公开办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除文件形式和通过媒体发布以外的重要政府信息(含征求社会意见的政策信息和公示信息)需要公开的,由各科室送公开办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定,并由公开办负责发布;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不能确定的,应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市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