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01T/202312-00077 | 组配分类 | 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公安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22 16:04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公开制度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公安局 | 主题导航 | 公安、安全、司法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公安局政务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 内容概述 |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公安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公安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宣城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公安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内部行政管理相关的,应公开发布的文件、数据、图表等资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各类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本机关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对公安机关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并负责制作、保存和公开。
公安机关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安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公安机关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 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九条 公安机关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函后,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条 公安机关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