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0111222F/202311-00056 | 组配分类 | 公开制度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3-11-20 17:22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宁国市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政务公开制度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制度 | 内容概述 |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管理,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转主动公开工作,逐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的管理,促进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的制度化、规范化,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转主动公开工作,逐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依申请转主动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将属于本行政机关制作或获取的、公文公开属性认定为“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转化为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职责分工)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转主动公开工作的指导、协调、推进工作。
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公开依据、公开形式、公开时限、公开方式的审核和确定工作。
第四条(基本原则)
各行政机关实施政府信息依申请转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工作要求)
各行政机关应按照“谁制定,谁公开”的要求,积极推进政府信息依申请转主动公开工作。
第六条(适用范围)
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应当实施依申请转主动公开:
(一)同一信息一年内被3名以上(含3名)申请人分别申请,且本行政机关已通过依申请渠道予以公开的;
(二)未纳入主动公开范围的“请示”、“函”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上级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已作出相应批复或复函,且批复、复函信息主要内容已向社会主动公开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将某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建议,行政机关收到建议后认为信息内容与公共利益相关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
第七条(例外情形)
各行政机关实施依申请转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登记、信用等内容。
第八条(启动程序)
市政府办公室可以采取建议书方式督促各行政机关实施政府信息依申请转主动公开;各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建议书后30日内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各行政机关应定期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查,一旦发现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应当及时启动依申请转主动公开程序。
第九条(公文类转换程序)
“请示”、“函”等公文类政府信息实施依申请转主动公开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核、确定后,向公文拟稿部门提出“依申请转主动公开”的建议;
(二)公文拟稿部门确认后重新起草发文单,并在发文单上注明“依申请转主动公开”的属性和理由;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该公文公开属性作最终确认,并重新签发发文单;
(四)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公文重新签发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信息,并调整依申请公开目录;
(五)对于重新签发前已归档的公文,各行政机关档案部门应做好公开属性变更情况说明和重新归档工作。
第十条(非公文类转换程序)
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实施依申请转主动公开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进行审核、确定后,报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二)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行政机关负责人确认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信息,并调整依申请公开目录。
第十一条(文件移交)
对“请示”、“函”等公文类政府信息实施依申请转主动公开的,各行政机关应当在文件重新签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市档案馆、市图书馆送交纸质文本各一份。
第十二条(监督考核)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转主动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实施情况纳入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
《条例》、《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