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MB16862350/202401-00021 | 组配分类 | 行政确认目录和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4-01-19 15:25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行政确认目录和流程图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主题导航 | 国防 / 通知 |
信息名称 |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确认目录(2023年版) | 内容概述 |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确认目录序号权力类型权力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层级责任事项追责情形1行政确认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的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 |
宁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确认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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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 |
行政确认 |
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的伤残抚恤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调整,补换伤残证件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未及时评定残疾等级,退出现役后或者医疗终结满3年后,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有档案记载或者有原始医疗证明的,可以评定残疾等级。现役军人被评定残疾等级后,在服现役期间或者退出现役后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
省、市、县 |
1、受理环节责任: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环节责任:审查退出现役残疾军人残疾证、档案材料,残疾评定情况,核对残情信息等。3、决定环节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提交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交由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后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具批复意见。 4、事后管理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材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条件不予办理的或对不符合条件予以办理的; 2.违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管理办法》规定评定或批准残疾等级的;3.在评定残疾等级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在评定残疾等级工作中侵犯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相关合法权益的;5.不按规定的要求、程序组织评残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