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3255893G/201809-00038 组配分类 规划计划
发布机构 宁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文日期 2018-09-11 00:00
发布文号 宁经信〔2018〕126号 关键词 关于印发《宁国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划计划
信息来源 宁国市经信委 主题导航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宁国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宁国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两化融合深入发展,发挥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引领带动作用,经研究,我委制定了《宁国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

2018年9月10日

抄送:各企业

宁国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提升我市企业信息化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

  第二条 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在宁国市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二)企业重视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行首席信息官(CIO)制度,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能为企业信息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拥有稳定的信息化管理团队。

  (三)企业具有利用信息技术从事研发、生产、管理能力和较强的信息化建设持续投入能力。企业信息化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逐年上升。

  (四)企业信息系统以实际应用为核心,能满足现代企业发展需求,实施成效显著,在本地区、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具有示范和推广效应。

  (五)已获得宣城市及以上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不再申报宁国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

  第四条 认定标准:

  申报示范企业应在如下多个领域或者某些领域实现信息化深度应用,并取得显著业绩:

  (一)企业通过信息技术应用实现自主设计、制造的工业产品和装备的数字化、智能化。

  (二)生产过程控制基本实现自动化、信息化;

  (三)在企业管理中采用办公自动化(OA)、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产品数据管理(PDM)、供应链管理(SCM)、客户关系管理(CRM)等信息系统,在货运管理、车辆调度、仓库管理、库存管理、车辆和货物跟踪、财务结算等方面均采用信息系统和相关信息技术,应用效果良好;

  (四)信息技术在企业管理人员配置、薪酬管理、绩效管理、员工培训等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得到充分运用,工作效率明显提高,业务流程明显优化,服务质量明显改善;

  (五)在市场营销中,物流与供应链管理过程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企业建有互动型门户网站,利用电子商务销售产品所占比例超过5%;

  (六)利用信息技术培育新型业态取得突出成绩;

  (七)利用信息技术促进节能降耗效果良好。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依照宁国市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的条件和标准,向市经信委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材料:

  1、宁国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申报书(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与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提供一证即可);

  3、其它有关资质或证明材料(附件2)。

  (二)初审。市经信委根据认定标准,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评审。市经信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答辩和到企业实地考察。市经信委综合专家意见提出拟认定名单,并在门户网站公示一周。

  (四)认定。公示期满后,市经信委对无疑义的企业授予“宁国市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发文公布、颁发证书。

第三章 奖

  第六条 对新认定的宁国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中示范作用强、效益明显的企业将优先推荐申报宣城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

  第七条 新认定的宁国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将在技术改造、项目申报、专项资金等方面获得重点支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示范企业资格:

  (一)弄虚作假;

  (二)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出现重大质量、环保、安全事故的企业;

  (四)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市经信委对撤销的示范企业进行公布,同时还将取消该企业两年内在市经信委申报项目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四章 附

  第九条 已被认定的示范企业在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重要情况报宁国市经信委。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宁国市经信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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