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734952262G/202403-0001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宁国市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3-04 08:52
发布文号 关键词 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 宁国市应急局 主题导航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信息名称 市应急局2024年2月行政处罚办理情况公示 内容概述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王小明(宁)应急罚〔2024〕1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王小明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其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市应急局2024年2月行政处罚办理情况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王小明


(宁)应急罚20241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王小明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其行为涉嫌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经营物品

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二万元人民币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三百四十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00000

0.034000

2024/2/29

2025/2/28

安徽省宁国市仙塔漆业有限公司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913418817050132743

周登青

(宁)应急罚〔2024〕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企业二道门内闲置房未经正规设计存放大量丙类粉末产品及相关物料;甲类车间及爆炸区域内使用太阳能灯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300000

2024/2/19

2025/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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