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9734/201908-00029 | 组配分类 | 上级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19-08-20 00:00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上级政策解读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 主题导航 | |
信息名称 | 《宣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 (小区)评审办法》的政策解读 | 内容概述 |
解读人 市住建局局长 张玉家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办质〔2013〕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和安徽省地方标准《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价标准》(DB34/T5040),结合宣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现我就《宣
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一一解读。
一、申报范围
(一)全市范围内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单体或群体房屋建筑项目应申报“宣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
(二)市规划区内房屋建筑项目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及以上,各县(市、区)房屋建筑项目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在建房屋建筑项目(不含单体建筑)可申报“宣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小区”(以下简称市级标准化示范小区)。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外消防给水系统,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三、申报材料
(一)施工单位申报材料
喷淋降尘系统、临边洞口防护、场内硬化绿化、临时消防设施、创建标牌等)。
以上材料统一用A4纸规格装订成册,提供的图片、复印件应清晰。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材料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创建工程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施工单位以文件形式,向工程建设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创建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目标计划,并按季度报送创建实施情况。
(二)申报项目达到申报条件并经项目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自评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申报。
(三)各县(市、区)和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申报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项目的申报条件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后以文件形式向市住建委申请组织现场复核,市规划区(不含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区)内申报项目由市建管局进行初审。
五、评审及公布程序
(一)市住建委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小区)组织评审工作,市建管局具体实施。
(二)市住建委收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申请现场复核文件后,由市建管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从“宣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5人组成现场复核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现场复核。
(三)现场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体查验对创建项目给予综合评价,现场复核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检查组将现场复核结果及下列资料报市建管局
(四)对检查组现场评分达85分及以上的创建项目,由市建管局组织综合评审,经评审合格后,在宣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示5日,经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住建委审定并发文公布。
六、奖励及处罚措施
(一)奖励措施
件之一,并择优推荐为年度“平安工地”。
(二)对以下情形,取消相应资格
(1)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2)在省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相关检查中,被下发执法建议书或执法告知书的;
(3)在市级检查通报中因安全方面问题被记不良记录1次及以上的;
(4)其他与单位(项目)荣誉不相符的情形。
(1)创建项目被取消评审结果或资格;
(2)在网上公示结束前,创建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市级及以上检查通报中被记不良记录的;
(3)在网上公示结束前,创建项目的项目经理“IFA系统”考勤率低于75%,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考勤率低于75%的;
(4)其他与个人荣誉不相符的情形。
七、附则
报“市级标准化示范工地”。
认真的开展复核工作。
这个《办法》对我市创建标准化施工工地、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管都有指导意义。好,我的解读就到这里,不妥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欢迎在一起作进步交流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