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486344515H/202312-00008 | 组配分类 | 政策举措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商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20 15:17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政策举措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商务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通知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宁国市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宁国市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派出机构:
《宁国市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已经市十七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12月18日
宁国市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促进全市商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宁国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
(根据有关规定,本条内容不予公开)
二、进一步恢复和扩大消费
9.推进商贸业纳统入库。给予年度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批零住餐单位奖励2万元(按照奖励资金比例30%、30%、40%分三年兑现);给予月度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批零住餐企业奖励4万元(按照奖励资金比例30%、30%、40%分三年兑现)。对达限入统的电商企业,奖励标准在此基础上提高1万元。对在库未满3年的,于退库当年终止发放奖励资金。
10.积极推进工贸分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独成立贸易法人企业的,入统且年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以上的(批发业企业规模达到5000万以上、零售业企业规模达2000万以上):(1)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给予90%奖励;(2)并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按照奖励资金比例30%、30%、40%分三年兑现)。
11.鼓励限额以上商贸单位做大做强。以年度销售额(营业额)总量和增幅为评价依据(按照40%、60%比例测算),对在本市分类排名前5(批发、零售行业)、前3(住宿、餐饮行业、限额以上小微企业零售额)的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
12.大力发展现代商贸服务业。鼓励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主体,开展集中收银、统一结算业务,实现月度入库且零售业零售额当年达到2000万元、住餐业营业额当年达到8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销售额、营业额分别每增加1000万、400万元再奖励企业2万元,单个市场主体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申报取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进一步发展高质量电商
13.鼓励电商企业示范创建。对获批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运营方,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奖励;对获批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评“安徽省百佳好网货”“安徽省十佳好网货”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支持电商扩大销售规模。对限上电商企业年网销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15.支持企业提供“云仓”等仓储配送服务。对为本地电商企业提供仓储服务、仓储经营面积在2000平方以上且正常运营满一年以上的云仓运营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16.鼓励快递企业参与快递进村。对牵头3家以上快递物流企业参与快递进村并统一配送的,给予牵头运营企业4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积极参与整合、统一配送到村的快递企业,且当年业务量(收件量)达到100万件、200万件、400万件的快递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4万元奖励。
17.鼓励我市电商企业入驻电商创业基地。对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给予90%奖励。
四、附则
18.本文件所需资金由受益财政承担;本文件所列分年度兑现的奖励资金,不受文件有效期限制。
19.对当年在环保、税收、安全生产、统计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案件或受处罚的企业,发生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或被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享受本文件。
20.本文件中纳统单位均应符合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要求。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奖励的,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1.(根据有关规定,本条内容不予公开)。
22.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仅适用于本市企业。原有政策与本文件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由市商务局、宁国经开区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