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6060X/202403-00081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4-03-01 09:07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主题导航 | 国土资源、能源 |
信息名称 | 2024年2月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 内容概述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备注913418810680937170刘*宁自然资规执罚〔2024〕4号未经批准,擅自在河沥街道占用土地用于道路场地硬化2023年6月承建宁阳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需要,你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下,擅自在河沥街道宁阳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工程建设项目中超出批准用地红线,占用耕地和建设用地及未利用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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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 宁自然资规执罚〔2024〕4号 | 未经批准,擅自在河沥街道占用土地用于道路场地硬化 | 2023年6月承建宁阳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工程需要,你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下,擅自在河沥街道宁阳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工程建设项目中超出批准用地红线,占用耕地和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共计408平方米(其中耕地306平方米, 建设用地15平方米,未利用地87平方米)用于道路场地硬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 罚款 | 对擅自占用耕地和建设用地及未利用地共计408平方米(其中耕地306平方米, 建设用地15平方米,未利用地87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罚款40800元。 | 4.08 | 2024/2/6 | 2099/12/31 | |||||
91341881MA2TXD0Q5H | 王*虎 | 宁自然资规执罚〔2024〕3号 | 非法占地 | 2023年9月在我市西津街道凤形村春晓路西侧超过批准的范围,占用农用地建设安徽省宁国市文体中心EPCO 项目经理部驻地活动板房及其附属设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其他-退还土地 | 一、责令将非法占用的692.52 m土地退还到西津街道凤形村; 二、没收文体中心项目部驻地③栋活动板房(餐厅、厨房) 非法占地 177.83 m建设的部分(单层,建筑面积177.83 ㎡)、②栋活动板房(宿舍、文体活动室)非法占地80.58 m建设的部分(双层,建筑面积161.16 m)、①栋活动板房(办公楼)非法占地 57.29 m建设的部分(双层,建筑面积114.58m)、内部道路及绿化非法占地 376.82 m建设的部分; 三、对非法占用的土地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处罚款69252 元。 | 6.9252 | 2024/2/20 | 209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