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0032559734/202403-00065 | 组配分类 | 行政规划目录和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住建局 | 发文日期 | 2024-03-28 09:37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住建局权责事项清单行政规划目录,行政规划目录和流程图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住建局 | 主题导航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信息名称 | 住建局权责事项清单行政规划目录 | 内容概述 | 序号事项类型事项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备注1行政规划工业领域专项发展规划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347号第4项第1条;2.《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五条、第九条。 |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规划 | 工业领域专项发展规划 |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印发“十二五”墙体材料革新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1]2347号第4项第1条;
2.《安徽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墙体材料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墙体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新型墙体材料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201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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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备案证明。 5、事后管理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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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备案申请;2、对不符合条件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3、违规收取费用的 ;4、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