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0276475761XE/202404-00041 | 组配分类 | 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
发布机构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4-04-18 09:36 |
发布文号 | 无 | 关键词 | 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
信息来源 | 宁国市农业农村局 | 主题导航 | 综合政务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宁国市 2024 年中央财政农业防灾救灾资金预算(第一批)实施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防灾救灾资金预算(第一批)的通知》(皖财农〔2024〕222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防灾救灾资金预算(第一批)和省财政防灾减灾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农函〔2024〕2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宁国市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防灾救灾资金预算(第一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24 年中央财政农业防灾救灾资金预算(第一批)的通知》(皖财农〔2024〕222 号)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2024 年中央财政农业防灾救灾资金预算(第一批)和省财政防灾减灾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农函〔2024〕268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宁国市 2024 年中央财政农业防灾救灾资金预算(第一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4 年 4 月 17 日
宁国市 2024 年中央财政农业防灾救灾资金预算(第一批)实施方案
一、实施内容
用于设施农业(含特色经济作物)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帮助受灾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通过项目实施,确保全省夏季粮油安全和重要农产品安全稳定供给。
二、实施区域
全市各乡镇(街道)。
三、实施要求
(一)申报程序。农业防灾救灾补助由农业生产者向所在村自主申请,经农业生产者签字确认,各村委会审核,乡镇复核、汇总、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各行业部门审核,审核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上报的农业防灾减灾资金补助对象、补助金额进行汇总,经党委会审议后在市政府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发放补助。
(二)资金使用范围。严格依照《2024 年中央财政农业防灾救灾资金预算(第一批)和省财政防灾减灾资金实施方案》(皖农农函〔2024〕268 号)文件精神,救灾资金主要用于:设施农业(含特色经济作物)灾后重建恢复生产。
(三)资金分配方案。2024 年,中央财政拨付我市农业防灾救灾资金 55 万元,根据各专业受灾情况,资金切块方案为:种植业 17.7947 万元,畜牧业 36.5235 万元,渔业 0.6804 万元。
(四)加强宣传指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灾后重建典型事例与先进人物。同时组织好技术专家与农技人员深入一线开展灾后技术指导,确保各项技术措施落到实处。
四、监管措施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推动救灾资金快速、高效、安全使用。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组织领导,明确使用方向,明确责任主体,明确监管主体。
(二)强化资金监管。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畅通群众信息反馈途径,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县级定期统计调度资金执行情况,确保救灾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行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做好资金绩效评价。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好救灾资金的作用,共同履职尽责,集聚更多社会资金、资源投入农业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