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4170200325644XF/202405-00102 组配分类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竹峰街道办事处 发文日期 2024-05-16 15:12
发布文号 关键词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 竹峰街道办事处 主题导航 综合政务
信息名称 竹峰街道2024年第一批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内容概述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法定代表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备注宁国市老丁烟酒超市个体工商户丁玉飞宁市监处罚〔2024〕8-24号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当事人以3.7元/瓶的进货价格进购了15瓶“李子园”草莓风味饮料(净含量:450ml),2024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李子园”草莓风味饮料(净含量:450ml)剩余3瓶,销售价格为5元/瓶。

竹峰街道2024年第一批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备注
宁国市老丁烟酒超市 个体工商户 丁玉飞 宁市监处罚〔2024〕8-24号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当事人以3.7元/瓶的进货价格进购了15瓶“李子园”草莓风味饮料(净含量:450ml),2024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李子园”草莓风味饮料(净含量:450ml)剩余3瓶,销售价格为5元/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也未留存进货票据;未能提供上述食品的销售记录,也未建立经营账目,无法确认上述过期食品的具体销售情况,当事人仅对投诉举报人购买了一瓶超过保质期的“李子园”草莓风味饮料(净含量:450ml)(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23日,保质期9个月)的情况予以承认。综上,本案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为20元(5元/瓶×4瓶),可确认的违法所得为5元。截至目前尚未有消费者反映有食用上述食品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执法人员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系统,当事人并无行政处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警告; 2;罚款叁仟元; 3;没收违法所得伍元; 4;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李子园”草莓风味饮料(净含量:450ml)3瓶。 0.300000 0.002000 2024/5/9 2099/12/31 处罚决定日期+1年

Baidu
map